本文介绍民法典第266条(私有财产的范围)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66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266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私有财产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第266条条文演变
《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原《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原《物权法》第4条规定了平等保护财产原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4条细化了私有财产的具体范围。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沿用了原《物权法》有关所有权主体三分法的分类,第61条、第62条与原《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的内容一致。
鉴于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内涵大于私人所有权的内涵,与第5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主旨不符,因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和《民法典(草案)》删去了“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并保留至《民法典》中。
民法典第266条条文解读
本条是将《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的重要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所有权主体的范围
从体系上讲,《民法典》第269条、第270条规定了营利法人及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系法人财产权的规定,而本条应该从自然人财产所有权角度理解,即凡一切自然人,不论是否成年、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律具有私人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资格。
从宣示意义上讲,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外的所有权主体都可以划入私人所有权的范畴,即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学校、医院、寺庙等主体。
(二)私有财产的范围
一是合法收入。
其是人们取得财产的来源,指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或者有价物。
主要包括:
(1)工资,指人们在国家或集体组织从事体力或者脑力劳动,由单位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等;
(2)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讲课费、咨询费、演出费等;
(3)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
(5)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获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7)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
二是私人房屋。
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包括依法购买的城镇住宅,也包括在农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还包括商铺、厂房等建筑物。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仅指在土地上的建筑物部分,不包括其占有的土地,城镇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私人可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只能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
私人房屋受法律保护,如果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占有或拆除公民的房屋,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给房屋所有人以妥善安置和补偿。
三是生活用品。其是指用于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电器、私人汽车、家具和其他用品。
四是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生产工具,又称“劳动工具”,是人们用以改变劳动对象的手段,用以传导劳动者的劳动到劳动对象上去,是劳动资料中最重要的因素。
生产工具的创造和使用是人类劳动过程的特征,它的发展水平不仅是衡量人类控制自然的尺度,而且也可以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指示器。
如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原材料是指生产产品所需的物质基础材料,如矿石、木材、钢铁等。生产工具和原材料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生产所必需的基础物质。
除上述外,私人财产还包括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如图书、个人收藏品、牲畜和家禽等。
(三)合法财产
法律保护的是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因贪污、侵占、抢夺、诈骗、盗窃、走私等方式非法获取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指引
本条规定的“合法的收入”是公民取得财产的来源,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
合法收入包括公民在国家或集体组织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依版权、发明权和发现权取得的报酬或奖励,以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的收入及副业收入等,也包括公民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的收入。例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所得财产以及合法的租金、银行储蓄的利息等。
私人自有的房屋是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行占用和毁坏。如果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占用或拆除公民的房屋,则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房屋所有人以妥善安置和补偿。
个人所有的房屋可以买卖、出租、设定抵押等。生产工具,亦称“劳动工具”,是人们用以改变劳动对象的手段,用以传导劳动者的劳动到劳动对象上去,是劳动资料中最重要的因素。
生产工具的创造和使用是人类劳动过程的特征,它的发展水平不仅是衡量人类控制自然的尺度,而且也可以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指示器。
从法律上规定私人可以享有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意义重大。私人的生活用品和原材料,当然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理论上对本条规定的所有权主体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私人所有权制度中使用的“私人”,宜被理解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学校、医院、寺庙等主体。
我们认为,从所有权三分法的角度讲,这一观点较有道理,即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外的所有权主体都可以划入私人所有权的范畴。据此,凡一切自然人,不论是否成年、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律具有私人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资格。自然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但在此要注意区分自然人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因为《民法典》第269条、第270条又规定了营利法人及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捐助法人的财产所有权。
从体系上讲,本条规定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似更加针对自然人个人。我们认为,从宣示意义上讲,本条所规定的私人所有权中的“私人”可以作上述广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