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原《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本条规定的私有财产,是指私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不但包括私人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上述财产的继承权。
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这些财产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例如,通过侵占、贪污、盗窃国有、集体资产而取得财产,法律不但不予以保护,而且还要依法追缴。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内容是私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如非经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征收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也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人合法的财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私人合法的财产。
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保管、管理的私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的客体是私人合法的财产。
侵占的主体一般是保管、管理他人财产的组织或者个人,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该财产的主观故意。
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
哄抢的客体是他人财产。
哄抢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并且还需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破坏是指故意毁坏他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致使其不能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如故意毁坏他人的车辆、毁坏他人房屋等行为。
破坏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且需有主观上有毁坏他人财产的故意。
侵占、哄抢、破坏私人合法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适用指引
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从法律上讲,一方面,要做到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另一方面,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有关民事责任,以及时、有效地救济财产所有权人。
更为重要的是,“有恒产者有恒心”,在制度层面要对科学先进的保护理念一以贯之,让保护产权的观念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人民法院必须聚焦问题、精准发力,特别是要把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三大基本原则贯穿始终、落实到位。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
这就是要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大企业还是小微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依法保护。
从司法裁判角度,就是要依法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等领域相关案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权利。对一些地方以领导换届、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持平等和诚信原则,依法支持守约民营企业合法合理诉求。
二是坚持全面保护。
从法律上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类无形财产权。既要保护财产权,也要保护企业家人身权、经营自主权、创新创业权。既要保护企业家个人的权利,也要保护其所在企业以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
既要保护实体权利,也要保障程序权利。要通过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各方面权利,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让广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坚持依法保护。
对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尤其是对民营企业依据当时当地政策享受税收减免和财政优惠、接受投资奖励、参与国资收购以及政策不明情况下实施的不规范行为,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要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与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的相应规定完全一致,只是对后者添加了适用于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私分、截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