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保障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主要指对共有部分及附属设施的修缮、管理、维护等费用。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本条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一是约定优先原则。本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业主或者管理规约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应当优先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对于业主的此类约定,应当承认其效力,法律一般不予干涉。
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对上述事项的约定并非不受任何限制,仍应遵守
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业主的此类约定违反公平原则,赋予某一类业主较大权益或承担较少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该约定应为无效。
二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标准确定。当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时,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进行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100%。
对于专有部分面积及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标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8条规定,在计算业主大会表决时表决权的表决能力,或者计算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的比例需确定的专有部分面积的计算标准时,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适用指引
业主拒绝交纳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资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维修资金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设,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维修资金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交纳维修资金是为特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即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与存在仅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的所有权人。
因此,交纳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交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交的问题。
业主大会可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起诉业主要求补交维修资金。
未依法交纳维修资金的业主以业主大会起诉追讨维修资金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业主所有的物业面积,按照同期其他业主交纳维修资金的计算标准算出其应交纳的维修资金数额。
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高层住宅小区中的电梯运行费的问题。
高层住宅小区中,低楼层的业主往往会以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分担电梯的运行费和维修费。
在建筑物中,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不论业主属于低楼层住户还是高楼层住户都对电梯享有共有权,因此对于电梯产生的运行费用,全体业主都有分摊的义务。
低楼层业主不得以不行使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