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
按份共有的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共有所有权在量上分为份额,并非所有权的重合或并存,不存在多个所有权,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也不局限于共有物的特定部分。
换言之,按份共有中的“份”,不是具体的份额,不能与共有物特定部分一一对应,而是所有权的抽象份额。
按份共有的起因包括:
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数人共同出资购买某物,共同受让所有权;
二是基于法律规定;三是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如继承财产分配之前为共同共有,但是后来就可能形成按份共有。
在理论上,关于按份共有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
(1)实在部分说。该观点认为,按份共有实质上由各共有人分别就其应有份额享有所有权。
(2)理想部分说。按份共有是将物的各个部分,想象各个共有人享有所有权,而就共有物之上成立一个想象所有权。
(3)内容分属说。该学说认为所有权的作用有多种,可以由共有人分别享有,按份共有人实际是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的不同作用。
(4)计算的部分说。该学说认为所有权具有金钱计算的价格,如果某物在经济上具有若干价值,则将其价值分成若干部分由各共有人享有。
(5)权利范围说。该学说认为,在数人享有一个所有权时,为避免相互间权利的冲突,不得不规定一定的范围,使各人在其范围内行使其权利,这个范围就是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
《民法典》本条采取了权利范围说,将按份共有人的权利行使的范围限定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按份共有人依份额享有对于共有物的所有权,此即按份共有的根本法律特征。
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份额)是各个共有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范围,但不影响共有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不过,由于按份共有的份额限制的原因,共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时,按份共有人需要和其他共有人之间进行协调,《民法典》第300条、第301条、第302条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按份共有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按份共有的份额为抽象份额。
按份共有虽然存在份额的分割,但是所有权仍然只有一个。按份共有的份额,是共有的比例,是一种抽象的比例,并非对标的物作物理上的分割所确定的份额。因此,按份共有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及于标的物的全部。
第二,按份共有的权利内容。
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共有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之权能,不得超过其份额,不然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利益的侵害。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包括两种:
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
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3]按份共有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303条、第304条、第305条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转让或者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是共有的重要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占有较大比例。本条对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予以明确,为共有制度理论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共有类型区分划清了法律界限。
适用指引
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是不同的。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当然,在许多情况下,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可以产生与单个所有权一样的效力,如共有人有权要求转让其份额,但是各个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如果各共有人分别单独享有所有权,则共有也就不复存在了。
在审判中首先须判断是否存在共有。如果存在共有,则须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的内容可作为判断共有性质的依据。由于按份共有的份额,是抽象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具体使用与收益的方法,应由共有人协商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如果按份共有人为组织,该组织基于法定事由丧失主体资格时,则按照组织清算或者财产承继关系来处理。按份共有人是否可以抛弃份额?按照所有权的理论而言,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所有权得以抛弃。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抛弃,也应作如此理解。只不过,按份共有人抛弃份额之后,该份额属于无主财产抑或为其他共有人自动取得,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