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数个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为:第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前提是存在共同关系。“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成立为前提。所谓共同关系,例如夫妇关系、亲子关系。”没有共同关系这一前提,就不存在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关系为前提,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要注意的是,共同共有能够通过约定而产生,如《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任何一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不享有超过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权利。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因此共同共有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中。
第一,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1062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包括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需注意的是,家庭共同财产不等同于家庭财产,因为家庭财产还包括家庭个人财产。
第三,共同继承的财产。继承发生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作为整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如果各继承人约定共同继承遗产,不分份额地共同继承,也发生共有关系。如果继承人约定不分割遗产,但按照份额对遗产享有所有权,则构成按份共有。
当然,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分割遗产,此时不形成共有关系,各继承人对分割的遗产成立单独的所有权。
我国《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未分割之遗产,全体继承人共同对外承担债权债务关系。
但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继承人也可以继续共有。我国《民法典》第1156条第2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四,其他共有财产。家族共有的祠堂、族产等属于共有财产。合伙财产的使用,按照《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则来处理。
适用指引
应当注意的是,共同共有人一定是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任何一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不享有超过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权利。
因此,要判定是否构成共同共有,首先,必须确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共同继承关系等。
其次,共同财产是不动产的,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判断共同共有是否成立;若共同财产是动产的,则要结合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和当事人之间共同关系存续情况,判断共同共有是否成立。
最后,由于我国婚姻法是以夫妻共有财产制为原则、分别所有财产制为例外,所以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关注夫妻间是否存在有关财产的特殊约定。
另外,实践中还要注意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分,如果共有人对共有性质存有异议,应按照《民法典》第308条关于“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