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物管理的内涵和外延
本条所规定的共有物管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简单改良与修缮等行为。
重大修缮、处分或改变用途等,不属于本条规定的管理范畴,而是《民法典》第301条所规制的内容。
例如,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用或土地增肥、家庭成员对共有房屋的屋顶漏水进行修缮等,均属于本条的共有物管理。
(二)共有物管理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管理的依据,包括协议管理和共同管理。
协议管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利用、简单改良修缮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包括管理的范围、费用的承担、管理责任人等。
协议管理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有利于共有人按照自己意愿妥当管理共有物。共同管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有物管理的内容
一是共有物的保存。共有物的保存是指使共有物维持现状、免于贬损或灭失的举措,如对共有汽车的保养、对共有房屋屋顶漏水之简单修缮等。
二是共有物的改良。共有物的改良是指对共有物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举措,但不包括改变共有物的性质、用途或者重大修缮。如果改变共有物的性质、用途或者重大修缮,应按照《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来处理。
三是共有物的利用。
适用指引
一、共有物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既是共有人的权利又是义务。例如,在使用共有物时,共有人均应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共有物的毁损。对共有物的简单修缮,应为了共有人的共同利益,而非仅个人利益;对共有物行使保存行为时,应为全体共有人之利益尽到妥当保存的义务。
二、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
(一)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
对共有物的保存是通过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共有物的毁损、灭失,保持共有物的现状。共有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对共有物进行管理。如果没有约定,共有人应尽各自的保管义务。
(二)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298条的规定,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对共有物的使用方式,共有人可以进行约定,可以对共有物分部分或者分时间使用,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使用并对其他共有人予以补偿,也可以将共有物出租后将租金在共有人中按份额分配,等等。
(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简易修缮
对共有物的简易修缮与重大修缮不同。对共有物的简易修缮是为了保持共有物的现有状态,属于对共有物的保存范畴。而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需要依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在占2/3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而简易修缮耗资不多,只需按照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各共有人都有义务对共有物进行简易修缮。
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
(一)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
对共有物的保存,有约定的依约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各共有人均有妥善保存的权利和义务。
(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
对共有物的使用方面,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在各自使用时,要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免共有物毁损。
(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简易修缮
对共有物的简易修缮,共有人应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各共有人均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简易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