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的处分、重大修缮和变更性质或者用途行为,对共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故此,《民法典》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按份共有中采多数决,共同共有中采一致同意决。
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对物进行物理上的处置,如消费、拆除、抛弃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出卖、赠送等权利转让行为。
事实上的处分将会导致所有权的标的不再存在;法律上的处分导致物权发生转移。处分对共有产生重大影响,不应当由单独的共有人或少数共有人行使处分权。
共同共有的物权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但本条对按份共有规定的是2/3多数决,而非按份共有人一致同意,其理由在于,如果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可能会影响共有物的效益的发挥。
另外,按份共有的处分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也容易引发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内部矛盾,物之利用效率不高,亦可能导致交易机会的丧失。
因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采取多数决的方式,即按照多数按份共有人的意志对共有物进行处分。
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标准。为提高共有物的使用效率,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在共有物上的财产份额,亦可以用自己在共有物上的份额设定负担。
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是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的行为,如旧房翻新。
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对各共有人有巨大影响。
一是重大修缮可能需要共有人承担相关费用;
二是重大修缮可能改变了物的物理结构;
三是重大修缮可能对共有物的利用造成临时的不便。
因此,我国《民法典》将重大修缮列为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范畴。
本条尽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须经过多数决,共同共有人应一致同意,但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和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等纠纷时,首先应审查共有人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有悖于公序良俗者,应认可约定的效力。同时在审判过程中,应注意对不同意者的权利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本条与原《物权法》第97条比较,有一处发生了重要改变。
《民法典》本条增加了“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情形,即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对共有物具有重大影响,可能会给共有物带来更大风险或者增加共有人的费用,当然也可能给共有人带来更大收益,因此,按照处分和重大修缮的标准来对待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