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按份共有人随时提出分割共有物,还是共同共有人基于共有的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提出分割共有物,紧接着的问题都是如何分割共有物。
本条规范了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在共有人之间存在协议或不存在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分割方式,并对分割方法的选择顺序进行了规定。同时,为了避免任一共有人损害其他共有人的现象,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
(一)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1.协议分割
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可以采取各共有人间协商确定的分割方式进行。
协商的内容,由共有人自由决定,因分割共有物等于结束共有关系,必须经过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这与《民法典》规定的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有所不同,后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于协议分割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如果有共有人没有参与协商或者某一共有人不同意,分割共有物的协议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协议分割为债权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相关要件,均应认为达成了分割协议即不以书面为必要,以明示或者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对分割方式事前同意或者事后予以追认的,都应该认为分割达成协议。
分割协议不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且某一共有人将其分得部分让与第三人,该协议对第三人也有拘束力。[3]对于分割协议的撤销和无效的认定,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
分割协议达成后,共有人并没有取得分得部分的所有权,仅取得要求履行分割协议的请求权。
如果有的共有人不按分割协议履行义务,其他共有人可以基于分割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其他共有人履行分割协议,其诉讼应为给付之诉,而不是请求分割共有物之诉。
对于给付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请求履行分割协议,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未达成新的分割协议,视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分割共有物的协议,只能诉请人民法院裁判分割。
2.裁判分割
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人可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应遵循本条关于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赔偿的原则规定:
(1)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无法进行实物分割或者难以分割,抑或是实物分割将减损共有物的使用价值时,应当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还有一种情形,也适用变价分割的方式,即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这时也可采取将共有物出卖,分割价金的方式。
(3)折价赔偿。折价赔偿的分割方式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即对于难以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愿意取得共有财产,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赔偿,给予金钱或者实物。
(二)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裁判分割,也适用于协议分割。本款的规定是对于共有物分割后,共有人发现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得到赔偿的情况,由其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612条至第615条的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者指共有人应担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后者指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担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隐含瑕疵。
此处的瑕疵担保责任,类似于买卖关系中所负的瑕疵担保责任。就共有人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言,无论共有物是通过协议分割还是裁判分割,请求减少价款和请求损害赔偿这两种责任形式都可以成为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适用指引
在审判实践中,最理想的确定共有物分割方式的途径是由全体共有人就共有物分割方式达成协议。如果不存在分割协议或者达不成分割协议,又存在分割的事由和必要,则只能通过诉讼等裁判途径请求分割。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时,应注重调解,促成共有人之间达成分割协议。
一、共有物分割的主体
无论是按份共有物的分割还是共同共有物的分割,对全体共有人都有利害关系,因此,全体共有人都应该参加到诉讼中来。原告是提出分割共有物的部分共有人,包括同意分割的共有人;被告是反对共有物分割的其余的所有的共有人。
不反对分割但又不愿意共同作为原告起诉的,应列为被告。如果共有人之间已经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则部分共有人就不得提起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如前所述,部分共有人不履行分割协议的,应该提起给付之诉,而非请求分割财产之诉。
二、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的关系
共有人之间也有不愿分割者,分割诉讼是否只有在协议分割无法达成的情况下提起或者是提起分割诉讼须以共有人不能协议分割为要件,不得未经协议而径行起诉。
因共有是共有人利用财产的表现形式,除婚姻存续期间的特殊规定,如果请求分割会导致共有的解除。因此,为尊重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和利益,还是应当由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分割为优先,如果协商不成才起诉至法院。
分割协议的达成,只是使共有人又多了一个债权请求权的分割途径,但如果将共有人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作为共有物分割之诉的起诉条件,会限制共有人请求救济的权利。
无论是协议分割还是裁判分割共有物,在未分割之前,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为抽象的份额,但分割之后共有人就获得分割所得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三、分割方法的选择顺序
如果共有人之间能够对共有物分割达成协议,最为优先。
因全体共有人对共有物都拥有处分权,在协议分割时可以根据本条的指引规范选择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折价分割的方式,还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更加个性化的分割方式,不受法定分割方法的先后顺序约束。
人民法院在审理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时,如果调解不成,在共有物分割诉讼的审理程序中集中体现为对于分割方法的裁决。
对于分割方法,主要考虑的方面是如何能够将共有物效益发挥到最大化,并且尽可能地满足各方的利益,综合考虑决定合理的分割方法。本条在分割方式上规定了以实物分割为主,兼采折价分割、变价分割的方式。即一般来说,应当以实物分割为优先选择。
进行实物分割,一般具备下述两个条件:第一,从物理属性来看,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第二,从经济价值来看,不会因分割减损共有财产的价值或者使用功能等。
换而言之,共有财产虽然从物理属性来看可以分割,但不经济的话也不得进行实物分割,要考虑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只有在不具备实物分割的条件下,才能考虑采取变价分割或者折价分割的方式进行分割。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的缺点在于,共有人要支付给拍卖、变卖机构一笔费用或者评估共有财产的价值,使共有财产无谓减少,也会增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及时实现。当然在采取折价分割方式时,还应当考虑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是否愿意接受共有财产等具体情况。
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共有物,或者虽愿意接受共有物,但对折价数额有异议,各共有人又不能协商一致,最好不要采取折价分割方式,是采取变价分割方式更为合适。
总体来说,采取折价分割方式要慎重,但对于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的适用顺序,法律并未作规定,还应按照个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无严格的前后顺序之分。
四、共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在财产分割时,分得财产的共有人明知分得财产具有瑕疵而不提出异议的,应视为自动接受瑕疵。因此,此处规定的瑕疵应该是指难以发现的瑕疵。
此种瑕疵担保责任,应同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负的瑕疵担保责任,共有物分割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范围不应超出责任人的原应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