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和对内效力的问题。
前段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方面以连带为原则;
中段规定,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方面,以份额为准确定债权债务为原则,在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方面以平等承受为原则;
后段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追偿权。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如第三人损害共有物或者共有物致他人损害等侵权性质的债权债务;
或者是因共有物的修缮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合同性质的债权债务。
在特殊情形下,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包括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
(一)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
所谓“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对于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第三人享有何种债权、承担何种债务,可能存在约定按份承担或者连带承担。
但是本条对此没有将意思自治原则放在首位,不完全依从于共有人的约定,而是实行法定承担原则,同时设置例外规定适当考虑共有人约定。
按照本条规定,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何一个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共有人主张债权。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因为第三人是很难从共有关系的外观获知共有人共有关系的性质。
第二,善意第三人在与共有关系主体如合伙从事交易时,按照法律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由共有人连带负责,第三人具有了安全交易保障;合伙等共有团体在清偿能力、保障方面的信誉高,易于吸纳交易相对人,使自己的交易更加活跃,从而获取交易利益。
第三,在共有财产产生对外的债务关系时,如果各共有人不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发生共有人互相推托履行义务的情况,对债务人是不利的。
因此,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其债权,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无论是本条关于按份共有关系中任何一位共有人连带享有因共有物产生的对于第三人的债权的规定,还是连带负担因共有物产生的对于第三人的债务的规定,都是推定,而非视为。
既然是推定,那么,在该推定与客观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相符合时,作为债务人的第三人或者共有人有权举证予以推翻。
本条有一个但书规定,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二)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
所谓“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共有人内部之间,就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首先要看共有人之间是否对此有约定。
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法律之所以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是因为不同于对外关系中因共有物所产生的债务由共有人连带负担原则,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中,不存在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需要共有人从外观上产生信赖的需要和动力,共有人的产生和运作依照份额确定权利义务是既定的、公开的和明确的。
而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亦符合共同共有的本质属性。
(三)按份共有人的追偿权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这是因为按份共有人,依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享有超出其份额的权利,也就不应在内部关系上负担超出其份额的义务。
外部关系中,共有人应债权人基于连带债务原则的请求负担了超出其份额的债务,也是因为法律基于前文所述的交易安全、方便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方面的需要进行的规定,本质上不改变共有人固有的义务负担份额,否则有悖公平原则。
而对于共同共有人,其在内部关系上是不分份额的,共同承担,所以不存在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进行追偿的问题。
适用指引
本条规定了内外有别的规则。对外关系上,着重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对内关系上,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重点审查按份共有人内部之间对债权债务是否有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则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对于本条“法律另有规定”的理解。“法律另有规定”用语在立法上没有问题,但适用的时候应注意此处“法律”具体是指哪些法律。按照一般原则,只有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本条所指的法律应是特别法中的规定,如果在特别法中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不享有连带债权,不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就应适用该特别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