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经营权的含义
土地经营权是土地经营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占有,利用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取得收益的权利。
1.权利主体
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自然人和组织。
自然人并不能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组织既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
2.权利客体
土地经营权的客体,依据取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家庭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时的客体为耕地、林地、草地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则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
3.权利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耕地、草地、林地是有承包期限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只不过耕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可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可相应延长。土地经营权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因此,承包客体的不同,其权利期限也存在差异。
4.权利消灭
土地经营权是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的权利。从合同内容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而土地经营权人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受合同约定期限的约束。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一旦届至,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则消灭。除此之外,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则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亦予以消灭。
(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根据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和收取相应利益的权利。
1.土地占有权
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也即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
而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则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管控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管控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由此,土地占有权,则为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占有土地是土地经营权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用益物权权能的直接体现。占有权是土地经营权最为基础的权利内容。
从权能特点来看,土地占有权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独占性。
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则具有对土地享有独占性的权利,其他权利主体不得非法侵犯、剥夺。
特别是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属村民集体所有,承包权属于承包户享有,而经营权则属于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土地经营权人为实现其土地经营权益,对土地享有独占性权利,否则,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无法得到实际落实。
二是直接占有。
土地经营权人获得土地经营权后,需对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唯有如此,才能自主地、不受干涉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直接占有的特征,保证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不致落空。土地经营权人直接支配土地的特征,则将土地的间接支配排除在该权能之外。
2.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直接占有的土地进行了生产经营的权利,该项权利是土地经营权主体对土地进行支配的直接表现。
从目的而言,土地经营权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是为了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则表现为对土地的使用、利用。比如,进行农作物耕种等。
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保障土地经营权人能够自主地进行经营,根据自己的意愿,开展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该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不得受到侵犯。
需注意的问题是,土地经营权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同时,其使用土地的权利亦受到目的性用途的限制,不得从事非农目的。
比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根据该法第38条第2项的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由此,土地经营权人在依法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其活动依法应受到相应的限制。
3.土地收益权
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基于其土地经营权的享有而依法获得相应利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的收益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农业生产经营的直接收益。比如,土地经营权人通过对土地的生产经营,将收获的农产品进行出售而带来的收益。
(2)补偿费和相关农业政策补贴。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又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作物所有人所有。”此外,国家针对农业发展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进行农业专项补贴。
对此,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农业政策补贴的收益。比如,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及农资综合补贴等。
4.土地处分权
土地处分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对其经营土地享有依法处分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作为他物权,依法应享有处分土地经营权自身的权利,比如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为其设定权利负担。但需注意的问题是,在法律对土地经营权人的处分权能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土地经营权人的此项权能并不充分。
比如,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由此可见,相较于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能较为单一。
适用指引
实践中,对于侵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
特别是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而言,较为关键。我们认为,应基于不同的争议,通过提起不同的诉讼加以解决。
如果是发生在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人之间的纠纷,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一般采取承包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该纠纷性质应为民事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相反,如果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农村部门等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7项有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