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因为《民法典》第401条对流押条款进行了柔化,加之因应世界银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导致在解释论上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抵押权实现的事由
抵押权实现的事由包括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法定事由是指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以直接请求实现抵押权。
约定事由是指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一旦抵押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抵押权人就可以基于该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即便此时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
而此类约定事由往往与抵押人或者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相联系,从而使抵押权加速到期,法理上类似于预期违约制度。
(二)折价与拍卖、变卖的衔接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其中折价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行为。
但如果因所折价款过低,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折价协议。
值得探讨的是,抵押权人能否在抵押合同中事先就作出约定,如约定一旦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抵押权人就以约定的价值取得抵押物,这就涉及如何理解流押条款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401条对流押条款作出了柔化规定,这就为归属型清算或者处分型清算留下了空间。
因此,允许抵押权人直接请求抵押人将抵押物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且通过归属型清算向处分型清算的转化,既促成当事人积极实现抵押权,也可以扭转此前以司法拍卖为原则的拍卖制度。
此外,本条有关“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的规定,主要是倡导性规定。
事实上,在允许归属型清算的情况下,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对抵押财产价值的判断来实现抵押权实现主动权的转化,而不是通过诸如有关价格评估等机制来确定抵押财产的价值。
适用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本条关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规定完全继受了原《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但是,《民法典》对于流质契约或者流押契约采取了不同于原《物权法》的表述。
例如,《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可见,即使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以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该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抵押权仍应按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就此而言,即使认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人可自行实现担保物权,但在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自行实现担保物权时,还是应通过诉讼或者非诉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从而实现抵押权,而不能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自行扣押抵押财产并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
这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拍卖、变卖的合法进行,防止抵押权人自行处置抵押物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担保物权人以当事人之间就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有约定为由,采取暴力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从而影响社会的和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