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浮动抵押属于美式浮动抵押,抵押权的对抗效力自登记之时起产生,因而本条有关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规定,目的仅在于确定可得执行的抵押财产的范围。
依据本条之规定,浮动抵押标的物确定的事由有四种。
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
二是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合并分立以外的情形解散。此时,由于抵押人财产不再发生变动,抵押财产也随之确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合并分立以外的情形不仅包括被撤销的情形,还包括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权力机关决议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均会导致抵押人停止营业并进入清算程序,故应当予以同等对待。
之所以将合并分立的情形排除,是因为法人合并或分立不会导致抵押人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程序。
三是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例如,约定抵押人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约定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库存的产品数量低于库存总量的一定比例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是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这既可以是抵押人、债务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作为和不作为,如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
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
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包括第三人原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非归责于抵押人、债务人的“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除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要求确定抵押财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抵押人的行为。
适用指引
一、应当注意区分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和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时间
浮动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其设立时间是抵押合同生效时。
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时间是本条列举的情形发生时。决定浮动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是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与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无关。
二、应当注意查明浮动抵押财产的状态
关于是否需要查明浮动抵押财产的现存状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须查明,可直接判决抵押权人就抵押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在案件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需要查明浮动抵押财产确定时的状态,如果抵押权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抵押财产确定事由发生时抵押物是否存在及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则应当驳回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反之,则可以支持抵押权人就抵押登记证项下在抵押财产确定之时的抵押物在案件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仅需要查明浮动抵押财产的现存状态。
我们认为,在审判过程中,如果不查明浮动抵押财产的状态,将可能造成判项无法执行,故有必要对抵押财产的状态进行查明。
至于查明的时间点,考虑到抵押财产确定时的抵押财产的状态往往难以精准回溯,且即使查明了当时的状态,若随后抵押财产因各种原因灭失,抵押权人亦无法就灭失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故可以以浮动抵押财产的现存状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