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不得留置的情形,分别包括: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一)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根据本条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明文禁止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比如,根据《海关法》第37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留置。
二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留置。比如,枪支弹药、毒品、非法书籍和影音资料等,这些都不允许在我国市场上交易,不符合留置权所要求的可转让性,依照法律不得作为留置财产。
另外,法律规定专属于特定主体的身份证件,也不得留置。
比如,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举例而言,公民甲将自己身份证交由公民乙,委托其以甲的名义购买火车票,乙买后付款,甲拒绝支付票款,乙此时将甲身份证扣押。依据法律规定,乙无法成立对甲身份证的留置权。
(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留置权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债权人对该权利的放弃,一般不会影响第三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一旦基于意思自治对未来的债权放弃了留置权,就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信守约定,不再基于该债权对有关财产行使留置权。
当然,此种意思表示必须被证明是真实有效且自愿的。
另外,如果留置财产的行为与债权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相抵触,实际上也间接否定了留置权的成立。
比如,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承揽人应先交货由定作人验收合格后付款,在交货之前定作人的付款义务还未届清偿期,承揽人就无法对此主张留置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放弃留置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的前提或在特定的情形下作出的,该前提或特定情形根本不复存在,债权人主张行使留置权的,应当准许。
比如,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将另行提供担保,请求债权人未来不对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同意,两者达成不对相应动产行使留置权的约定。
如果事后债务人未按约定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双方关于留置权的约定不应再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为保障实现债权,主张对有关动产行使留置权的,应当允许。
适用指引
一、对“法律”的理解
在对本条的适用中,“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中的“法律”应当被理解为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广义上的法律规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也保障了留置权强大的优先受偿效力,不得随意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
因此,在本条明确规定为“法律”的情况下,不宜作扩大解释。但此处的“法律”应当理解为包括《民法典》本身,尤其是关于民事基本原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们健康的道德信念,与一般个体的私权相比,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各国法律都不允许留置权的行使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因此,留置权的成立和实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中,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利益,承运人对其运输赈灾物资的运费一般不得就此赈灾物资主张留置权;
在搜寻援救中,搜救人对其打捞上来的遗体不得主张留置权,遗体运送人也不得以运费未付而对所运输的遗体主张留置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主张债权,但留置遗体的行为违背了善良风俗。
二、对“约定”的形式要求
对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时的约定方式,本条并没有明确作出限制,应当作宽泛解释。这种约定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达成协议,写入合同条款,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外达成补充协议,如保证无条件放货的承诺函。
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既可以是明确约定,也可以是默示推定,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达成了不得留置的真实、有效、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
但是,从有利于举证的角度出发,建议不得留置的约定应以书面形式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