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条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条文解读
(一)权利人和相对人的范围
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为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请求人应享有对占有物的本权,构成请求人对物的本权基础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债权(租赁等)。
本权应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例如,质权人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占有物的返还,但是抵押权不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故抵押权人不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占有物。另外,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返还。
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相对人是无权占有人,不包括有权占有人。
在有权占有情形下,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占有所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
例如,在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物出租给占有人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前,所有权人均不得向有权占有人(承租人)主张返还。无权占有以无权的起始时间为判断标准,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
前者如拾得遗失物,后者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二)原物和孳息返还请求权
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全部返还。占有返还的一般原则是原物返还,现时占有人应以物的原本形态和原来使用状态返还。孳息是原物的衍生,权利人对原物的权利,自然扩及孳息。孳息在返还原物时一并返还。[2]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依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均应当返还给物权人。
恶意占有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自己无占有之权利,对占有物无收益的权利,故无收取孳息的权利。
各国和地区立法多认为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善意占有人应否返还孳息,各国和地区立法存在差别。
学理上,有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孳息的观点,主要理由是:既然善意占有人被法律推定为适法享有权利的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有权使用及收益,对于占有物的收益,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
我国《民法典》本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为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应将孳息返还权利人。
此外,善意占有人返还孳息的规定与民法中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法律结果是一致的。[3]
善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的理由还有:
(1)在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发生冲突时,强调对有权占有的保护,对无权占有持否定态度。
占有人没有或丧失了占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若权利人要求返还,则无权占有人理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其标的物无论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善意占有人负有容忍物的所有权人追回其标的物的义务。
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及恒定性,有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回原物及孳息。
(三)占有人支出费用求偿权
1.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
立法与学说通常将费用区分为必要费用、有益费用以及奢侈费用等类型予以规范和判断。
此处的“费用”,是指无权占有人为了维持、改善物的状态或者变更物的使用目的而进行的支出,物的付出或者金钱的支出都属于费用。
该费用不包括无权占有人自己为使用该物所支出的费用。例如,无权占有人利用他人房屋必须支付的水电费不包括在内;
又如,在对车辆使用过程中支出的汽油费或者其他开支(如高速公路收费、保险费)等也不属于必要费用。因为这些支出都是为了使用占有物而不是附着在该物之上。
无权占有人占有期间有可能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1)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是指维护占有物正常状态所不可或缺的费用。所谓维护,包括对占有物的保存、管理及必要的修缮。必要费用以维持占有物之现状为主要特质,如对占有物的简易修缮费、维护费、饲养费、税款、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费、汽车定期保养费等保存或管理占有物通常必须支出的费用;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占有物的状态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因房屋遭地震、汽车被洪水淹没而支出的重大修缮费用。
(2)有益费用。有益费用是指因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增加其价值的费用。例如,对占有物进行加工,装修房屋、将木窗改成铝合金窗、增加设施、将汽车门窗由手摇改为电动等。这些费用不是必要费用,而是体现为在所有权人重新获得物时,使物的价值有所增加之费用。
(3)奢侈费用是占有人为自身喜好或便利而支出的费用,已超出占有物的保存、利用或改良所必须支付的费用范围。
例如,占有人为所占他人之宠物美容、将他人车辆改漆成自己喜好的颜色等。[6]立法在确定权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时,既要使无权占有人支出费用的损失获得弥补,又不能给权利人增加过重负担。
2.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本条规定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为基础,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物支出费用返还请求权是对不当得利规则的修正,具有保护善意占有人与维护占有物的基本功效的规范目的。即使必要费用没有使占有物增值也必须返还必要费用,其根据在于所有权人因节省得利,因为其自己也必须花费该费用。
因此,无权占有人对所有权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具有排他的适用性。
在权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善意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同时发生时,应注意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些无权占有人以权利人不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不返还占有物。
本条对此未明确规定,依照《民法典》第447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时,如果没有支付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应该享有留置权。因此,在物的权利人履行费用偿还的义务以前,善意占有人有权拒绝向物的权利人返还占有物。
3.恶意占有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费用
恶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无权要求权利人返还。[8]本条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就该规定作反面推论,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必要费用的偿付。即使考察个案,有的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也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即本条为特别规定,排除了恶意占有人援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物权人返还必要费用的权利。
法国、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国民法均规定,恶意占有人对必要费用的求偿范围与善意占有人对必要费用的求偿范围相同。但是德国民法则规定恶意占有人只能依据无因管理之规定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相比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的求偿范围受到限制。
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恶意占有人请求返还必要费用,应符合如下条件:
(1)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权利人有利,并不违反其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不以所得利益为限。
(2)权利人应尽公益上的义务(如纳税)。
(3)权利人仍然享有该费用支出的利益的,以所得利益为限。
《民法典》本条未规定恶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权利人要求返还占有物时,恶意占有人不能因权利人未支付必要费用而拒绝返还。
适用指引
一、善意占有人为占有物支出的有益费用、奢侈费用应否予以返还
本条并未规定善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的求偿权。有学者主张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支出有益费用,使占有物的价值增加的,对其增加的部分,权利人应当返还给善意占有人,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但应当限制在占有物增加的价值于返还时仍然存在的部分。
从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宗旨看,既然善意占有人占有物的主观心态是善意的,其对于占有物的使用,也应推定为善意的、合理的、充分的,故对于善意占有人为了充分利用占有物而支出的合理的有益费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适当保护。
二、占有回复关系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
原则上三者存在竞合关系,根据法律的立法目的,特别保护善意占有人,或者制裁恶意占有人时,应优先适用占有的规定。
例如,无权占有人支出必要费用,权利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善意占有人可以依据占有制度请求权利人偿还必要费用,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请求偿还有益费用。
对于恶意占有人,则排除不当得利的适用,即恶意占有人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权利人返还所受利益,以避免给物权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例如,甲养的宠物走失,乙捡到后想据为己有,在甲向乙主张返还时,乙拒不返还,系恶意占有。如果乙在饲养宠物期间支付了费用,其不能主张甲向其支付必要费用,且不能依据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主张相关费用。
上述处理方式与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三、本条规定的返还请求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有三种,
一是物权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三是债权请求权,《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460条规定的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故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人为权利人,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受《民法典》第462条第2款规定的除斥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