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各国和地区立法例中多有明确承诺期限起算点的规定。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中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时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以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8条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期间,应从电报被交发的时刻或从信件中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承诺期限起算点在我国最早规定于1999年颁布的原《合同法》。该法制定中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相关规定,确立了承诺期限起算点的两条标准。原《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民法典》编纂中,实质继承了该条基本原则,对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起算点作出规定。只是考虑到从1999年原《合同法》颁布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现在电子邮件应用愈加广泛,已经成为一种使用广泛的通讯工具,因此,在快速通讯方式中增加了电子邮件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关于承诺期限的问题,除期限本身长短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确定期限的起算点。根据本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我国承诺期限起算一般采发信主义,而在快速通讯中则采取到达主义。
本条是关于承诺期限起算点的规定。对于本条,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
(一)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意义
承诺期限关系到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进而关系到合同能否成立的问题,如何计算承诺期限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重要意义。明确承诺期限,除期限本身长短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确定期限的起算点。承诺期限起算点需要明确、具体、易于辨识,要约人与受要约人才能确定承诺期限的起止时期,以决定何时不再受要约之拘束、是否作出承诺、何时作出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等重要问题。承诺期限起算点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建立统一的标准,以便受要约人及时作出承诺并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避免产生误会。同时,法律上明确了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有助于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且一旦当事人之间产生纷争,也便于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诺期限从发信日起算
根据本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信件作出要约的,其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是指记载要约内容的信件上写明的信件发出的日期或者该信件的落款日期;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承诺期限则以投寄该信件的邮电部门在该信件的信封上加盖的邮戳所记载的日期作为承诺时间开始计算的日期。
如果以电报作出要约的,则从电报交发之日起算。电报交发之日,是指将电报交由电信机构发出的日期。如甲方于10月10日以电报方式向乙方发出购买一批机器设备的要约,并注明乙方如接受应当在15天内予以答复,则乙方作出承诺的期限就从10月10日起开始计算。
(三)承诺期限从到达受要的人时起算
如果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具体说来,要约以电话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从受要约人知道电话内容时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从受要约人接到传真件时开始计算。因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所以通常情形下一经发出即可到达,所以采用此种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从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中已经对承诺期限的起算作出了约定,自然应该适用该约定。要约是要约人主动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人对于承诺期限的约定,自然会考虑到受要约人承诺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换言之,如果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太短,受要约人不能及时作出承诺,最终对受要约人是不利的。因此,法律只是确定承诺期限的一般认定规则,而无需担心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太短或者过长,伤害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适用指引
司法实践中,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还应当注意关于网络缔约合同的承诺期限起算问题。
本条规定,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当今社会已经步入网络时代,网络缔约合同在实践中也大量应用。在网络缔约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磋商并作出意思表示,最终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网络缔约方式,当事人可以利用多种途径发出要约,并不限于以电子邮件方式作出要约。
例如,要约人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交换对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也可以使用视频、语音通讯等即时通信软件同步交流,还可以利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直接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等。网络缔约既可以采取交互性很强的即时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交互性不强的非即时方式进行。网络缔约采取交互性很强的即时方式进行,其性质更类似于通过电话进行的缔约;而采取交互性不强的非即时方式缔约时,其性质更类似于以信件等方式缔约。
无论采取即时方式还是非即时方式缔约,由于电子合同中当事人意思的发送与传统的信函方式相比要迅速得多,发送与到达几乎同时。数据电文传递的瞬时性,使得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成了比较特殊的问题。如果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或者利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则该类要约一般为非对话式要约。虽然到达相对人的速度十分迅速,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几乎同时,但是要约到达后相对人能够立即看到的可能性很小,一般不能即时被相对人所受领。对此类数据电文要约,其承诺期限应当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