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第2款规定了债权人经催告而未作表示的法律后果。
(一)债务转移的含义
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权一样,债务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与消灭一个既存的债的关系才能缔结新债相比,债务转移制度克服了债的相对性,使得债务关系没有因为债务人一方的改变而消灭,避免对本已谈妥的事项重新商议而引发风险,[1]从而节省交易者的时间和精力。债务转移的背后往往存在一定的经济目的,例如,销售商甲有权请求货物买方乙支付货款,但甲对货物供应商丙负有债务,此时,甲可以将其对丙所负的债务转移至乙,经过丙同意后,由乙对丙直接履行。债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债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原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地履行债务;另一种情况是债务的部分转移,即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负有按份债务。
(二)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
债务转移合同的订立,由于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新债务人),故可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二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三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订立债务转移合同。就本条文义而言,本条明文规定的内容当属第一种方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并经债权人同意的方式,这也是债务转移的常态。具体而言,该种样态的债务转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债务存在且不具有不可转移性
在债务转移中,首先,要求存在债务。已经有效成立的债务自然可以转移;未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进行转移,而且这种转移与对已有债务的转移效力相同,只是债务实际产生时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2]
其次,债务原则上具有可转移性,但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得被转移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例如《民法典》第894条第1款规定,保管人一般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法律未明确规定,根据债务的性质只能由债务人本人而不能由他人履行的债务,如著名画家绘制肖像的债务、歌手登台演出的债务,这些债务重视债务人的个性、技能、熟练程度等,通常不许转移;[3]当事人约定不得转移的合同债务,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表现,自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但是,对于债务的可转移性的限制无须特别严格。债务转移的制度目的在于尊重当事人对于自身债权债务的安排,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使债务人摆脱原债务关系,从而实现权利义务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其效力仅发生于债权人、债务人、承担人之间,如果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并无加以严格限制的必要。[4]无论是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还是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如果限制转移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均可以通过债权人同意这一环节发生效力,债权人同意本身已经保护了债权人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本身就使得这些债务具有了可转移性。
2.存在有效的债务转移合同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债务转移合同,该债务转移合同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批准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应当依法办理这些手续。在债权人同意前,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债务转移合同。在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中,必须存在由第三人负担债务并且债务人从债务关系中脱离出来的明确意思表示。欠缺此种明确意思表示的,即使经过债权人同意,也不能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5]
3.经债权人同意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在债务的多种类型中,合同债务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是产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一般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了解,而对于取代债务人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可能完全清楚。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6]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转移债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债务转移制度与债权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别。
债权人的同意是单方的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其包括事前和事后的同意,故债权人同意也可以事先作出,但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转移仍需要通知债权人才可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于此,债权人事先同意等同于要约,向债权人发出通知,等同于对此要约作出的承诺。债权人的同意可以向债务人或者新债务人作出。依照《民法典》第140条的规定,债权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例如,债权人向新债务人为催告、诉讼,通知新债务人对债权进行转让,在新债务人破产时申报破产财产,受领新债务人的给付或者对新债务人其他有关债务的行为表示同意等。单纯的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被视为债权人同意。[8]
同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因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避免债务转移的效力久悬不决,均可定合理期限请求债权人就是否同意作出答复。债权人逾期不为答复的,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即应视为不同意。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债权人虽未明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但其主动向承担债务的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的,应视为同意。
债务转移合同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方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乃出于保护债权人的考虑,故在债务转移合同未经债权人同意时,该合同不能对债权人生效,如此才足以起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债务人请求。[9]
(三)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
除另有约定外,全部债务被转移后,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不再是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并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债务被部分转移的,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仅就该部分债务负责,原债务人对未转移的部分债务仍须负责,两个债务各自独立,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按份债务。
除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有担保义务。即使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陷入破产导致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原债务人继续履行。同时,债务转移也可能对于债务的诉讼时效产生影响。对此,《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这意味着,债务转移只有在同时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情形中,才可依据《民法典》第195条第2项中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至于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依据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无约定时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后果而处理。例如,第三人为了向债务人为赠与,自不存在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问题;如第三人是为了消灭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则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因此相应地归于消灭;如第三人是受债务人的委托代为清偿,则依据《民法典》第921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予以偿还并支付利息。
适用指引
一、债务转移与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区别
债务人转移债务有别于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债务人转移债务时,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相应地取代债务人,因此,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债务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继续存在,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同时,债务转移也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民法典》第52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两者都是由原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得原来存在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在债务人转移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时,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债权人无权拒绝第三人的履行。
(2)在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相应地取代债务人。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不涉及债务人的变化,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务人,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作为债务人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3)在债务人转移债务后,第三人相应地作为债务人,如果第三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界限有时并非十分清晰,加之当事人往往约定不明确,更会出现两种类型交错的局面:合同中虽然有“债务转移”字样但约定的内容是支付价款;或者反过来可能合同中约定“代为偿还”,但又为第三人设定了债务。在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考察约定中是具有较强的履行意愿,还是更着重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意图来区分。[11]如果在合同中使用“委托付款”或者“代为支付”等类似表达,一般认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反之,如果合同强调的是偿还债务本身,或者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主张,则会被看作是债务转移。[13]当事人之间就债务转移抑或第三人代为履行约定不清晰的,应当基于保护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信状况或者债务履行能力的信赖,认为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而非债务转移,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14]
二、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
如前所述,当事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免责的债务承担,除了本条明文规定的“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之外,还包括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以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共同订立债务转移合同。其中,就后者情形而言,此时可以认为债权人已经同意,这与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并经债权人同意并无实质差异,只是在债权人同意的时间上存在先后之别,故无须特别论述。
在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的情形中,由于债务原则上均可由第三人履行,而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又有处分权,故第三人与债权人自可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而承担其债务。从性质上而言,该种承担合同具有为第三人利益(原债务人利益)合同的属性,只不过其并非要为原债务人增加利益,而是免除或减轻原债务人原有的负担,通常对债务人只有利益而无不利益的影响。但是,也有可能出现债务人对此不存在利益的情形,甚至债务人有合理的理由要求履行债务,如债务人考虑到其被取代对声誉的影响,或者无法通过履行债务训练团队以吸引未来的业务,甚至可能已经和他人签订辅助性的合同以履行债务,此时可能要被迫解除这些合同。因此,该类债务转移合同至少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至少能够拒绝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对其发生效力。这也类似于《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构建方案。当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实现同样的交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