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原《合同法》第85条对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的抗辩作了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债务转移中,因债权人对原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而产生的抵销权,新债务人不能行使,否则无异于承认新债务人可以处分原债务人的权利。经研究,在抵销这个问题上,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有所不同,故《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342条在保留原《合同法》第85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的但书规定:“但是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此后,为使合同编通则能够更好地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42条将上述规定中的“义务”修改为“债务”。
《民法典(草案)》重新调换了该条的体系位置,将其置于债务加入规则之后;删除二审稿中的“但书”二字,并将其前面的逗号改为分号,从而将抗辩与抵销规则进行并列规制,与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形成对应。
本条前半分句规定了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的抗辩规则;后半分句规定了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的抵销规则。
(一)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的抗辩规则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就被转移的债务而言,新的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其履行义务的责任。这意味着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因债务的转移而消灭,新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债权人主张。例如,甲将向乙支付价金的债务移转给丙,支付价金和交付标的物应当同时履行,而乙尚未交付标的物,甲应当对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甲将其支付价金的债务转移给丙后,丙也应当有权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如,债务转移后,新的债务人已经完全履行了义务,但是债权人还是要求其履行,债务人就有权以履行完毕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本条并未限制抗辩产生的时点必须在债务转移时,这与《民法典》第548条的主旨保持一致。当然,只有在债务转移对债权人生效后,新债务人才可对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二)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的抵销规则
由于抵销不仅具有简化交易、降低成本的功能,其在客观上就抵销权人(即债务人)而言具有优先受偿的功能,就债权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会有一定影响。因此,抵销的条件应当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债务转移的情形,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该债权并未随着此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该第三人并未享有对债权人的债权,这时根本不具备适用抵销的条件。在此情形下,如果允许新债务人抵销,无异于承认新债务人可以处分原债务人的权利。
如此一来,既对原债务人有失公平,也不符合他们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也会给债权人的其他债权人、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测妨碍。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例如,甲对乙负有支付价款的债务,甲该债务转移给丙并取得了乙的同意,但此前甲因出借给乙钱而对乙享有请求还款的债权,此时,丙不能以甲对乙的债权抵销乙对丙所享有的债权。当然,在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时第三人就享有了对债权人的债权,就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主张相应的抵销权。
(三)本条对债务加入和不完全的债务转移的适用
对于债务加入而言,除了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债务的一般规则之外,在加入人抗辩和行使抵销权这一问题上,原则上也同样适用债务转移的上述规则。对于不完全债务转移而言,即使债务人并未完全退出债务关系,但在抵销和抗辩方面,与完全的债务转移并无区别,因此可以适用本条规定。
适用指引
一、债务转移情形下新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范围
本条规定中的“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是指基于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阻止或者排斥债权的成立、存续或者行使的所有事由所产生的一切实体抗辩和程序抗辩,而不限于抗辩权。其包括: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不发生的抗辩,债权因履行、提存、免除、抵销等消灭的抗辩,债权因合同被撤销、被解除等而不存在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等履行抗辩权,以及程序上的抗辩,尤其是基于仲裁和管辖约定所产生的抗辩。例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这些内容都体现了债务转移情形下的程序抗辩,新债务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值得一提的是,在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存在撤销或者解除事由,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时,由于这些形成权不仅涉及转移的债务,而且涉及整个基础关系,是“合同关联性”权利而非“债务关联性”权利,因此,这些形成权等不能随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就抗辩的诉讼行使,在债务转移中,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此外,本条将新债务人主张的抗辩限制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本条规定未涵盖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所产生的抗辩,同时也未涵盖债务转移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后,因新债务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些抗辩当然可以由新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无须特别规定。
二、法定债务转移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企业在分立、合并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通知、公告程序,故存在着债权人并不知晓或不应当知晓原债务人已被兼并的事实,仍然向被兼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债权人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债权人对其不知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的事实并无过错,则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新债务人以债权人未向自己主张权利为由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阜新液压件厂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请示问题的答复》对此作出了肯定性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