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条文本身的内容以及立法的体例安排和立法技术上看,本法第510条、第511条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条文,对于合同内容的确定和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编第2分编各章中经常要引用这两条以确定各有关合同的约定不明时解决的规则。
按照本法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按照本法第511条第4项的规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
即使法律对此不作规定,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通知对出卖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负担,却可以使买受人免受可能的损害。
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当多长,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地确定,难以一概而论。
适用指引
在合同就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确定交付期限的方法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允许当事人随时(要求)履行。这个顺序有其正当意义,不可僭越或者无视。
第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确定交付期限。
(1)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先由双方当事人就交付时间或者交付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已有补充协议的,应按照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期限办理交付。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在这里,需要用到合同的解释和交易习惯两个概念。
合同的解释是指为了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进一步阐明,从而确定、补充或修正合同内容的做法。合同的解释不仅包括确定合同的文义解释,也包括合同有漏洞时的补充的解释,以及合同内容不适当时的修正的解释。关于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解释,一般属于补充的解释或修正的解释,解释过程中可以具体运用到《民法典》第142条、第466条。《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例如,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购买月饼的买卖合同,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付期限,但依据交易习惯,出卖人应当在中秋节之前交付标的物。
第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确定交货期限。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规定,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出卖人交付,但均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包括买受人受领的准备时间和出卖人交付的准备时间。在此种情况下,通常可以依据下列方法判断交付时间:
(1)如果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自提货物,则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货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但出卖人的通知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应当给买受人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2)如果合同约定由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点收完毕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出卖人送货的,不仅应当将货物送到约定交付地点,还应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提出异议,拒绝受领的,不能视为交付。
(3)如果出卖人因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而将标的物提存的,提存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
(4)如果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寄标的物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并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或邮局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下,催告的行使和效力认定。《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里虽未使用催告一词,但债权人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的行为系实际意义上的催告,与此相似的还有《民法典》第675条中关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下贷款人的催告行为,这里就明确使用了“催告”一词。在这种不确定期限的债务中,催告到达债务人后,除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外,应即时履行,否则构成迟延履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编中另一处提及“催告”的是第563条第3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处催告的前提是已经构成迟延履行(可能是未经催告的或者经过催告构成的迟延履行),经本次催告后产生债权人的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