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为形成权,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赠与合同溯及成立时消灭,如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失去法律依据,撤销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关于本条的适用范围,亦即是否一体适用于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既为返还赠与财产,必为赠与财产已经交付,故应主要适用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的法定撤销情形。但在赠与财产已经交付、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此时亦存在赠与财产返还问题,故本条于任意撤销情形仍有适用余地。
关于请求返还赠与财产的主体,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情形有所不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一般为赠与人,故请求返还赠与财产的主体为赠与人。在法定撤销情形,因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均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故请求返还赠与财产的主体也应当是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赠与的财产复归赠与人个人财产;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返还的赠与财产按照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一般认为,我国《民法典》不采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理论,故赠与合同撤销的,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当然丧失基础,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故此时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在性质上为物权请求权。[1]若赠与的财产为金钱或其他种类物,因事实上不能返还原物,仅得请求价值返还,此时返还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而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关于返还赠与财产的形式,赠与物为动产的,撤销权人得请求返还原物。赠与物为不动产的,在返还原物的同时,并得请求办理回转登记。在赠与标的为知识产权的场合,如果赠与合同被撤销,知识产权自始不发生转让的效果,赠与人仍然是权利人,商标权、专利权等已经作过变更登记的,赠与人可以请求更正登记。在赠与标的为债权的场合,赠与合同被撤销的,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赠与人仍然是债权人,如果受赠人手中有债权凭证,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债权凭证。
适用指引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与此不同,本条仅规定撤销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而未言及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撤销权与赠与人撤销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撤销权,规范意旨不同,法律效果自然也就存在些微差异。本条既然单独对赠与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作出了不同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权的规定,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排除了参照适用意思表示瑕疵撤销权的余地。
不过,切不可望文生义地认为撤销权人仅得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身。撤销权的行使使得赠与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故原则上应当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复归订立合同前的状态,意思表示瑕疵撤销权如此,赠与撤销权亦应当如此,故均有返还财产之规定。返还财产,固然首先是指返还原物。不过,法律行为履行后,标的物为种类物、标的物被使用、被消耗乃至毁损、灭失的,返还原物已属事实上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可行,此时无法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物理上复归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只能对交付财产一方进行价值上的补偿,于此不当得利返还遂粉墨登场。因此,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当然包括返还原物(物权请求权)和返还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对此不可不辨。《民法典》第157条所谓的“折价补偿”,在性质上亦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
本条所谓的“返还赠与的财产”既然包括不当得利返还,为什么不仿《民法典》第157条立法模式明示“折价补偿”呢?主要原因在于二者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有所不同。行为人依第157条行使撤销权的,另一方当事人一般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其对对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有预期的,其对自己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是明知或者应知的,故依据《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返还的范围是全额返还,也就是折价补偿。对于赠与撤销权而言,情况则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受赠人往往没有预期,故依据第986条,返还的范围应当仅限于现存利益,取得的利益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义务。须注意的是,赠与财产毁损、灭失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的,赠与财产转让而获得价金的,是为原物的“替代利益”,受赠人仍须承担返还义务。在法定撤销中,赠与人具有侵害赠与人利益、不履行扶养义务等忘恩负义行为,其应当知道撤销权人可能行使撤销权,故受赠人应当对发生法定事由后赠与财产的价值贬损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对于法定事由发生前赠与财产的价值贬损则不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为缔约过失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为前提,赔偿的范围主要是另一方当事人因缔约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在赠与撤销中,赠与合同本无效力瑕疵,本来应当是效力完全的合同,只不过撤销权的行使才使得赠与合同溯及既往消灭,不存在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第157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在法定撤销中无参照适用的余地。至于受赠人因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等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