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的一般构成条件
该条文适用了一般包括的提法,表明其所规定的条款并不是每一个承揽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标的条款。该条是建议性的或者是提示性的条文,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具备上述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条款,并不能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更不应该宣布合同无效。[3]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需要对该条规定的条款进行增减。这些内容包括承揽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二)承揽的标的条款
承揽的标的,是指承揽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说,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于承揽的标的关系到承揽人如何具体履行合同,因此,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的名称或者工作所针对的具体事项,使标的特定化,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承揽标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揽合同中权利义务无所指向,承揽合同不成立。
(三)承揽的数量条款
承揽的数量,是指承揽人应当完成的工作量。数量也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当事人未明确标的数量的,承揽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订立数量条款时,一般应确定双方认可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还可以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等。
(四)承揽的质量条款
承揽的质量,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的标准程度。当事人应在承揽合同中明确工作成果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质量条款应当规范、详细,包括技术指标、规格、性能、型号、款式等都要明确。质量要求,可以样货标准确定,可以标准市货确定,可以约定特定标准,可以货物平均品质为根据确定,可以说明书的标准确定。一般来说,标的质量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标的的物理和化学成分,如定作服装就要明确面料的种类,制作家具需要明确材料的质地等;二是标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标的质量,例如定作一张书桌时,就应当明确书桌的高度、长度、宽度等规格,这种规格就反映了标的的质量;三是标的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延度、抗蚀性、耐水性、传导性、牢固性等;四是标的款式,主要是指标的的色泽、图案、式样、时尚等特性;五是标的感觉要素,主要指标的味道、触感、音质、新鲜度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尽写明质量要求,其可要以样货标准确定,以标准市货确定,约定特定标准,以货物平均品质为根据确定或者以说明书的标准确定。
(五)承揽的报酬条款
承揽的报酬,是指承揽人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支付给承揽人的酬金。报酬是承揽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报酬。当事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除报酬外,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人的提供的发票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没有发票的,按订立合同时市场价格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材料费支付的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支付。
(六)承揽的材料提供条款
材料的提供,是指完成承揽工作所需材料提供的相关内容,包括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材料,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材料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般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根据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和合同性质,合理地按质量选用材料,定作人应当支付材料费。在确定材料提供方的基础上,如果未明确材料提供的时间,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根据履行期限合理地准备材料;如果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可以根据履行期限,要求定作人及时提供。交付材料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在承揽人工作地点交付。材料数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要求合理提供。材料质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确定。
(七)承揽的履行期限条款
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对承揽人而言,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对定作人而言,是指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其他价款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约定工作成果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不需要特别交付的,如粉刷墙壁,以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约定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支付期限的,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定作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期限,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支付报酬的时间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时间。
(八)承揽的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
验收标准,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交的材料、工作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收取的标准。验收标准关系到当事人订立承揽合同目的的实现。验收方法,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交的材料、工作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收取的方法。验收方法,关系到材料、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既不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统一质量标准验收。
(九)承揽的方式条款
承揽方式,是指承揽人为完成定作人所要求工作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如双方约定是以手工方式还是以机器生产方式等提供的条款。
适用指引
承揽合同成立要件的认定需要考量的要素如下:
根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其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依据合同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4]承揽合同的性质,标的、数量和质量条款应为承揽合同必备条款,对于承揽合同中未约定必备条款的,合同不成立。
同时,承揽合同系诺成、非要式合同,往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讼产生于非必备条款中,因非必备条款易出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如对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及方法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此时则需要根据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漏洞填补原则进行处理。在审判中,裁判者应首先寻觅合适的或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倡导性规定以及交易习惯,作为补充合同漏洞的依据,最后用诚信、公平二项原则作整体审视、权衡。[5]此处所谓合适的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及倡导性规定,主要指《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于质量和报酬,可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予以补充漏洞;对于履行期限,可依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规定予以补充。[6]
对于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验收标准及方法等,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处理,但亦可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漏洞填补原则的精神明确,合同当事人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