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基本性质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定作人提出要求的惯常方式是通过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要求通过提供图纸、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对承揽工作数量、质量的特别约定,在合同中体现自己对承揽工作的要求。承揽人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满足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就合同的变更,《民法典》第136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变更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但是,为何承揽合同又允许定作人单方变更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定作人之所以订立承揽合同,均是满足自身的特殊需要;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原先的约定无法达到预定目的,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在此前提下,根据《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立法原则上允许定作人单方变更合同要求。只有这样,承揽合同才会实现定作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才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因此,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变更对合同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的变更与一般合同的变更不同,《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据此,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发生变更,当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而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中途合理变更工作要求的,如修改设计图纸、提出新的质量要求等,承揽人则应当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进行工作。如果承揽人认为定作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则应当依据《民法典》第776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不予修改的,承揽人不应当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则会导致损失的扩大,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的直接效果是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具体通常包括:(1)承揽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报酬。(2)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支付完成该部分工作所耗费的材料的价款和保管费。(3)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负担费用。(4)新要求使原承揽工作质量、难度提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增加报酬。(5)因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致使工期顺延,造成承揽人误工的,由定作人赔偿误工损失。
另外,理解本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承揽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定作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承揽工作要求,但从鼓励资源节约、物尽其用的角度,不鼓励随意、无意义的变更。如果定作人之前提出的合同要求能够满足定作人的需要,并进而实现其目的的,原则上应以原合同要求为宜。二是定作人变更合同的要求应在承揽人履行合同过程中提出,如果承揽人的承揽工作已经完成,只是尚未交付,原则上定作人不能再提出针对承揽工作的变更要求。
适用指引
一、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当事人如何调整原先约定的工作报酬问题
因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对承揽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一方面,有可能对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质量要求更高,难度要求更大;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变更后的承揽工作难度变小、要求变低。因此,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时,有可能由定作人提出减少报酬的主张,也可能由承揽人提出增加报酬的主张。此时,从合同法的原理上讲,因为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也就是承揽合同中的要约发生变化,承揽人对原要约的承诺失去效力,故原合同约定的报酬也应当相应地发生变化。至于如何调整原先约定的工作报酬更为合理,因中途变更工作要求属于定作人的单方行为,首先,应当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能就变更要求后的工作报酬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计算报酬。其次,如果合同双方不能就变更要求后的工作报酬达成一致,应当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根据新要求重新确定报酬。司法实践中,如果变更要求后的承揽工作难度增加,应允许承揽人提出适当增加工作报酬的主张;如果变更要求后的承揽工作难度明显降低,则应支持定作人提出适当降低工作报酬的主张。
二、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承揽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主要基于如下三种情形: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相应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778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承揽人若要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文规定的具体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后的工作难易程度发生明显变化,而一方当事人坚决拒绝对报酬作出调整,那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一致,承揽合同自然解除。但如果协商不成功,而工作难度又明显增加的前提下,根据公平原则,承揽人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定作人提出变更工作要求,承揽人认为定作人变更后的工作要求不合理,且定作人坚持不作修改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承揽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定作人变更后的工作要求已经超出了承揽人原合同所需的工作技能或资质要求,导致承揽人无法完成承揽工作的,经双方协商或者依据双方约定无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承揽人同样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