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完成承揽工作是承揽人应负的主要合同义务。但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定作人的协助是承揽人适当履行合同的保障,在定作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场合,定作人未适当履行协助义务,有可能妨碍承揽人顺利完成承揽工作,甚至可能导致承揽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有必要对定作人的协助义务作出规范。
(一)定作人应当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
1.定作人负有法定的协助义务
在普通合同中,基于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也负有履行中的协助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由法律特别规定,而在承揽合同中,因为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的人身信赖关系较一般合同更为深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定作人的协助才能顺利地完成工作。因此,即便合同没有约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负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得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在必要时履行协助义务。
2.定作人协助义务的主要内容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承揽合同明确约定;二是来源于承揽工作的性质;三是来源于交易习惯或者诚信原则的要求。由此,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定作人应负的协助义务也应包括三方面的主要内容:首先,依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由定作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向承揽人提供完成工作的场地、提供完成承揽工作所必需的图纸、技术信息等工作条件的,定作人应当提供。其次,依承揽合同性质,应由定作人及时向承揽人提供完成工作的材料,或者维持承揽人可供工作状态的情形下,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否则构成违约。最后,依照诚信原则,应由定作人按照承揽人的通知,履行及时更换、补齐有瑕疵的材料或修改不合理的技术资料、图表设计等时,定作人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
1.定作人协助义务的法律性质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属于法律上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构成违约,承揽人可以主张由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揽人可以主张顺延履行期限
因定作人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揽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下,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承揽人不能按期完成承揽工作所产生的工期损失,是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引发的直接后果,只要定作人存在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事实,导致承揽人不能如期完成承揽工作,而承揽人对此亦不存在过错的,即可主张顺延履行期限。承揽人因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请求顺延履行期限的,不以履行催告行为为前提。承揽人顺延承揽工作的履行期限的,并不能免除定作人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如果定作人仍未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同时请求定作人实际履行。
3.承揽人可在一定条件下主张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并非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尚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承揽人行使解除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按照承揽合同的性质,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需要达到导致承揽人无法完成承揽工作的程度,承揽人的合同目的可能落空时,承揽人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其次,定作人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必须履行催告义务,督促定作人履行。未经催告程序,承揽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经承揽人催告以后,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得以解除合同。最后,承揽人解除合同的,还应当通知定作人,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定作人时,方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承揽合同解除后,对于合同尚未完成的承揽工作,承揽人可以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能够恢复原状的,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定作人应当支付已完工部分的报酬。
适用指引
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尚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不会导致承揽人无法完成承揽工作,承揽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虽不能得到支持,但可要求定作人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此导致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拖延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实践中,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的,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导致承揽人无法按期完成承揽工作的,承揽人均可请求顺延工期。如承揽人因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产生其他损失的,承揽人可以一并主张由定作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一方面,按照延迟的期间和报酬额确定,另一方面,按照承揽人因延迟而节省的费用或者因其将劳动移作他用而取得的收益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