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人保密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多出于对承揽人的信赖,并常需要向承揽人提供一些技术资料,承揽人由此有机会接触定作人的一些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对于这些秘密,承揽人负有保密义务。[1]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利用使用保密信息。关于保守秘密的内容、方式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这里的“秘密”,不仅指商业秘密,如具有创造性的图纸、技术数据、定作人的名称、工作成果的名称等,也包括个人秘密,如承揽人受托修理的定作人私人电脑中的个人信息。[2]不正当使用包括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超出合同约定数量加工生产同类工作成果并投放市场经营、仿制已申请专利的工作成果并投放市场经营等。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并不意味着合同没有约定则承揽人便不负保密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属于承揽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发生,系以诚信原则为依据,并参酌交易习惯,在我国法上,合同的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附随义务,本着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都应履行附随义务。
(二)承揽人履行保密义务的主要内容
附随义务,包括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准备或磋商过程中的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实现给付结果的准备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实现给付结果后为了保持此结果应负有的合同终了后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保密义务贯穿于合同缔约、履行及终止的全过程。承揽人履行保密义务,具体包括如下:一是合同缔约阶段的保密义务。《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揽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二是履约阶段的保密义务。依据本规定,承揽人在履行合同中知悉的秘密信息,负有按照定作人要求保密的义务。三是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承揽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后,承揽人除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外,还应当将涉及保密信息的图纸、技术资料、样品等一并返还定作人,不得私自复制、留存。
(三)违反保密义务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则,过错责任为合同违约责任的例外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这一附随义务,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理论和实践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保密附随义务属于合同法定义务,具有可预见性,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不会因此加重违约方的注意义务,故此,应适用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则,即无过错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反先合同保密义务或后合同保密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合同履行中违反保密义务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先合同阶段,合同尚未成立,而后合同阶段,合同履行完毕,在这两个阶段不存在所谓的违约问题,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履行中违反义务,实际上就是违约行为,应适用一般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4]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合同的成立、履行及终止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附随义务在各个阶段均可能发生并随着合同的动态发展而变化。附随义务产生的阶段不同,违反附随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亦不相同。一是缔约阶段。违反附随义务成立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故在缔约阶段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二是履约阶段。违反合同履行阶段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附随义务的类型不同有所区分。如果违反的是以保护履行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则本质上属于违约责任,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如果违反的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固有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权利救济途径。如当事人选择合同救济,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如当事人选择侵权救济,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虽然终止,但根据诚信原则,由交易产生的信赖利益向后延伸。后合同义务是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仍然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这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更高的要求。由此可见,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违反保密义务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较为合理。[5]
(四)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原《合同法》第266条释义里明确指出,承揽人未尽保密义务,泄露秘密,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民法典》合同编编纂过程中,并未对原《合同法》第266条进行修改,可见立法精神是延续的。在具体适用中,应当区分合同订立、履行的不同阶段,按照前述归责原则,在承揽人因违反保密义务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前提下,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适用指引
一、定作人如已经公开秘密,承揽人应否承担保密义务
定作人如已经公开秘密,承揽人可以不再承担保密义务,但仍负有正当使用义务。承揽人不正当利用、使用保密信息损害定作人权益的,定作人仍可依法向承揽人主张赔偿。
二、如完成承揽工作的图纸、技术资料等系承揽人设计提供,承揽人是否应承担保密义务
如完成承揽工作的图纸、技术资料等系承揽人设计提供,就该部分内容应否保密,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如当事人对此并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合同履行的规则确定。依据本法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如该工作成果系定作人特殊需求,且图纸、技术资料等设计研究成本主要由定作人负担,一般应当认为承揽人对图纸、技术资料等仍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