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常见类型,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本条规定了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这些内容为提示性、建议性规定,供当事人缔结合同时参考。具体而言:
第一,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二,建设工期。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建设工期也是作为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存在的。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设工期能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第三,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第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往往通过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标准加以确定。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对施工人的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人责任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指施工建设该工程所需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成本等费用。当事人应根据工程质量要求,根据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会压低工程造价,施工人为了盈利,则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结果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现象,甚至还会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建设成本。
第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技术资料的交付是否及时往往会影响施工的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第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其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原材料以及设备。材料一般包括水泥、砖瓦石料、钢筋、木料、玻璃等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设备一般包括供水、供电管线和设备、消防设施、空调设备等。在实践中,材料和设备有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有的则由施工人负责采购,也有的由发包人委托施工人购买,并由发包人支付费用。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八,拨款和结算。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以及其与已拨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一般来说,施工人只负责建筑、安装等施工工作,由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所需款项,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现实中,发包人往往利用自己在合同中的有利地位,要求施工人垫资施工。施工人垫资完成施工任务后,发包人却常常不及时进行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以及施工人所垫付的款项,这是实践中欠付工程款中常见的现象,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相应的拨款和结算条件,并避免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施工。
第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竣工验收条款一般包括验收的范围和内容、验收的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第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通常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在实践中也称质量保修期。质量保证期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当事人应当按照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质量保证期,但是,当事人确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期限。
第十一,相互协作。双方相互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应当相互提供的必要协助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发包人提供符合承包人进场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提供使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须由其提供的材料、设备、工具及施工图纸,施工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书、对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等。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施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保证,因此,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也应当对此予以明确。
适用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部分。我国对建设工程采取严格的质量管控,《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在施工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作出降低工程质量的约定,不得约定使用不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如果施工合同关于工程质量、施工材料的约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对无效导致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