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除承担主要的付款义务外,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行业惯例提供其他辅助义务。如果发包人违反其义务,导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增加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量,发包人应当根据勘察人、设计人增加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根据本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发包人变更计划
勘察、设计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工作的目的就是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承揽工作的成果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承揽合同就不能实现定作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因此,定作人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变更对合同的要求。承揽人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作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满足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与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关系类似,发包人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也可能中途改变计划,承包人应当依照新的指示工作,需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此时,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相应增加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
发包人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对该技术资料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勘察人、设计人在工作中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准确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修改技术资料,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如果该技术资料有严重错误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在发包人重新提供技术资料前,勘察人、设计人有权停工、顺延工期,停工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重新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重大修改,需要勘察人、设计人返工、修改设计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新的技术资料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相应增加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三)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
发包人在勘察、设计人员按照约定期限入场工作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所需工作条件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如果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发包人构成违约,勘察设计人有权停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勘察人、设计人停工期间的损失。
适用指引
本条只规定了发包人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的责任。如果发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勘察人、设计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