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就运输路线进行专门规定的意义
承运人在运输线路方面负有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即按照习惯的或者通常的路线进行运输,不得随意绕线、绕道(绕路)或者绕航。法律之所以在关于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中强调运输路线问题,其原因是运输路线在运输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意义,关乎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
1.运输路线的选择是影响运输安全的重要风险因素
不同运输路线的安全性能状况、交通通畅程度、交通工具的耐受程度、沿途服务配套设施、沿线人文环境以及国际运输沿线的政治、军事、宗教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均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运输安全。例如,航海和航空运输线路一般均是经过检测和多次试航试飞甚至通过长年累月的航行实践证明了的安全路线。如果承运人擅自超出常规路线运输,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的增加。运输路线的选择会影响运输风险,进而影响运价和保险费率,甚至影响交通工具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效力。运输路线和区域是船舶等交通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运输保险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有的保险合同约定,运输工具超出运输线路或者保险区域,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拒绝保险赔付。可见运输线路的选择在国际货物贸易、运输、保险中是十分重要的。
2.运输线路的选择是影响运输费用的重要经济因素
按照不同运输线路运输,其距离和运输成本会有不同,承运人计收运输费用也会有所不同。但是,实务中有的承运人招揽客货时按照预定或者通常路线约定运输费用,缔约后实际按照低成本路线运输从而赚取更多利润,这不仅有悖诚信原则,还可能对合同双方的风险预期产生影响。因为低成本路线有时意味着更大的其他方面的风险。
3.运输线路的选择是影响运输期限的重要效率因素
运输线路是影响达到时间的重要因素之一。尽管有的运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运抵期限,但旅客、托运人基于约定或者通常的运输线路仍可以对运抵期限有合理预期,从而进行商业规划或作出旅行计划。承运人擅自调整运输线路,可能直接影响旅客、托运人的合同预期与合同目的,致使规划、计划受到影响。运输只是顾客整个计划的一部分,不应由承运人随意左右。
4.运输线路可能成为影响旅客出行的重要精神因素
例如,游客选择的特定运输线路,可能源于其对沿途自然风光、人文风情的青睐。承运人擅自调整运输路线会直接影响游客出行的体验,导致合同目的受到影响。
总之,运输线路对旅客、托运人的权益有重要影响,法律将按照约定或者通常线路运输规定为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必要的。
(二)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的含义
约定的运输线路一般根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具体约定确定。有关约定可能在正式运输合同文本中载明,也可能体现在托运单、订舱回单等双方要约与承诺的缔约文件中。“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按照行业习惯约定俗成的运输路线,或者能够进行安全、便捷、经济运输的合理运输路线。这里“通常”一词应当是社会公众对运输结果的正常期待,即安全、便捷、经济。地理上的最短线路未必就是最合理的运输路线,特别是航空和航海沿线的运输,地理、气候或者天气状况以及导航、通信、气象和地面监视设备、补给或者避险设施、航行障碍物等因素均对运输路线的合理选择有重要影响。
运输单行法中,《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对合同义务中的运输线路问题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海商法》第49条有“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的规定。根据《海商法》,如果船舶偏离约定的航线、习惯航线或者地理航线航行,则承运人会违反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但在以下四种情形下,船舶绕航为合理绕航,承运人并不违反上述义务:一是按照运输合同列明的可以绕航的具体事由而绕航;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者财产;三是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船舶、货物的安全进行绕航,即使这种危险是因船舶开航前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所致,这种必要的绕航也是合理的;四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运人不能按照既定航线运输而绕航。根据《海商法》第91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衡量绕航是否合理,有时需要考察承运人决定绕航的目的。如果承运人偏离运输路线是为了承运人和货物的共同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绕航为合理绕航。如果承运人仅为自身利益和便利而绕航,该绕航就是不合理绕航。至少可以首先推定该绕航不合理,由承运人说明并举证证明其绕航的合理性。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其绕航具有合理性,法院最终应当认定其绕航不合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可以偏离既定运输线路而合理绕航的上述四种情形,对于认定其他运输方式中承运人的合理绕行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特别是其中第一种和第四种情形,在一般合同法原则下,认定承运人不承担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责任也是有依据的。如果运输行业中的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可以绕线、绕路或者绕航的具体情形,则会为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创造有利条件。
(三)承运人没有按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的违约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没有专门规定具体违约责任,承运人应当根据本章关于运输合同项下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海商法》等特别法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承运人违反本条规定义务,所可能造成的主要是两大损害:一是旅客人身伤亡、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二是迟延运输引起经济损失。原则上,承运人违反本条规定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与其运输合同下的其他违约责任并无本质不同,有关差别可能主要表现为违约严重程度不同,该问题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分析。
适用指引
第一,对于承运人在运输路线方面的义务,《海商法》有特别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有关纠纷应当适用该法。其他运输方式的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对于承运人违反本条规定义务绕线、绕道(绕路)、绕航的违约后果的严重性,需要具体分析。在英美海商法与合同法项下,绕航可能导致根本违约,有合同被解除和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风险。但无论如何,承运人违反本条可能给客户和自己都造成较大的损失。例如,会导致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解除,使有关保险落空。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应当自担其运输工具的损失并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其中,货物损失可能包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地震、海啸等部分不可抗力造成的在运输合同下本可以免责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