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旅客“霸座”、未到站或者坐过站强行要求下车、强抢方向盘等时间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安全与文明秩序。而现有的维护“车厢”秩序的制度,主要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力有限。对此,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在运输合同章客运合同一节中,增加规定旅客的协助配合义务,要求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本条采纳了这一建议。
本条第1句再次强调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为更好履行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一项重要的告知义务,即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比如,飞机起飞前,机组人员会通过视频演示,或者现场演示,告知旅客不得违规触碰安全出口舱门、正确使用紧急逃生装备等注意事项。这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怠于履行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承运人在飞机起飞后才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事项的,就属于未及时告知,[1]因此导致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2款增加规定旅客的积极协助和配合义务。承运人为确保安全运输,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一些合理安排,旅客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承运人作出的合理安排。旅客违反协助和配合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公交车旅客因未注意到站信息已坐过站而要求司机临时停车,司机有权拒绝未到站停车。此时,旅客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不得无理要求司机未到站停车,更不得抢夺方向盘,否则可能被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2]
适用指引
本条同时明确了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与旅客的协助和配合的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义务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旅客作为个体,对运输中的安全承运知识可能了解不多甚至欠缺基本常识,为了让旅客安全乘坐,确保运输安全,安全抵达目的地,作为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未及时告知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由此导致旅客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第2款规定的旅客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义务,划清了旅客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的法律底线、责任底线,明确了“霸座”、强抢方向盘、强行要求上下车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的法律性质,增强了乘坐交通运输工具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制约性。实践中,如果再出现旅客“霸座”等行为时,承运人就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比如,承运人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拒绝提供运输服务,或者要求旅客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