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申报有关货物情况是承运人准确、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的前提。承运人通常也是凭借托运人填写的内容来了解货物的情况,制作运输单证,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向收货人交货。如果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表明这些运输中必要的信息,可能对承运人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条强调了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告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的情况。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托运人告知义务的内容
依照本条规定,托运人的告知义务主要包括:
1.收货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凭指示的收货人。通常情况下,如果收货人是自然人,托运人应当告知收货人的姓名;如果收货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托运人则应当告知收货人的名称。国内运输中,托运人通常会告知收货人或经办人联系方式。准确告知收货人的信息,不仅有助于承运人明确货物的交付对象,也有利于维护托运人自身的利益。“凭指示的收货人”常见于国际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在货交承运人时尚未确定具体的收货人,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时写明“凭指示交付”字样,并在到达目的港后,凭托运人或者有关方的指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2.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和重量。承运人确定收取运费标准,装载、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货物的方式等都依赖于托运人所表明的货物的情况。由于运输途中涉及多个环节,例如装卸、仓储等,特别在多式联运中涉及多个运输区段,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应当与运输单证记载的内容相符。托运人如实告知货物的具体情况,是托运人诚实履行合同的要求,以便于承运人采取恰当的措施,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
3.收货地点等其他有关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人只有告知收货地点,承运人才能明确货物运输的目的地,也便于承运人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安排恰当的运输时间和计划,保证货物如期运至。所谓其他有关运输的必要情况,包括任何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必要情况,如收货地点、包装要求、收货时间等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如何理解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
托运人应当对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属于履约中的过失,包括托运人申报的情况不真实和怠于告知两种,对于由此而发生的损害,托运人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责任。例如,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等原因引发事故,以致运输工具、相关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将易燃、易爆物申报为普通货物,导致爆炸、燃烧的;将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目的地告诉错误,致使运输路线安排不当,增加费用的。这些情况下,应当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适用指引
一、托运人申报内容以必要为原则
关于申报内容的范围,并非货物运输的所有情况都属申报之列。除了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及收货地点之外,难以穷尽“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的所有内容,此时应以“必要”为原则,即关系运输的安全、顺利、快捷的内容方为必要。判断何为“必要情况”是一个事实问题,要根据每次运输的具体情况确定。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货物运输情况“必要性”的相对性。有些内容、资料在任何运输中都是必要的,有的则是在某一运输中是必要的,而在另一运输中可能是非必要的。例如,精铁矿石,其含湿度超过一定程度就会液化,形成自由液面,对于船舶的稳定性具有很大的危险性,甚至可以导致船舶倾覆。因此,精铁矿石的液化特性和含水量对于船舶的运输来说就是必要的申报内容。但对于铁路、公路运输来说则是非必要性的。
二、托运人申报过错,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经常发生。就货运而言,承运人原则上应负严格责任,其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除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与之相对应,托运人原则上负过错责任,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比如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对有些特殊物品不合包装标准且未作标志,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报过错与损害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审判实践中,应特别注意审查申报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时,损害的原因不仅有托运人申报过错,还掺杂着承运人的过错,两种过错混合在一起,需要特别注意区分审查。例如,托运人在托运精铁矿石时没有准确申报其含水量,但承运人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测试,结果运输过程中船舶倾覆沉没,船货全损。对此,托运人、承运人均有过错,应按过错大小比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