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与一般物品的包装有很大区别。托运一般物品,当事人可以约定货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方法,但托运危险物品,由于危险物品对货物、运输工具、人身安全、环境的潜在威胁极大,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损害,因此,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妥善处理,此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加以排除。
(一)如何理解托运人对托运危险物品的妥善处理
1.托运人应当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对于危险物品的妥善包装,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标准进行。在国际层面,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还应当符合有关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海事国际公约(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等)以及联合国海事组织所颁布的危险品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等)。在认定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时,除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还应包括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在国内层面,类似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中。
2.托运人应当在危险品上做出标志和标签。例如在易爆的物品上标上“危险物品,请注意”的标签,在易燃的物品上贴上“火”的标志。在危险物品上做出标志和标签的目的是便于识别、提醒他人注意,也是为了承运人进行安全运输。
3.托运人应当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承运人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依法采取特别措施加以防范,所以托运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提交给承运人,以便承运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运输危险物品。
(二)如何理解承运人拒绝运输和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如果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或者没有对危险物品做出标志和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了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承运人采取的措施对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如果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因为采取措施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由托运人负担。
适用指引
一、托运人对所托运货物为危险物品并不知情时的责任
托运人对所托运货物为危险物品并不知情时,是否仍要承担本条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我们认为,作为托运人,其应负有对货物情况了解的义务。托运人在办理托运前应当尽可能全面、详细地了解货物的情况。由于缺乏知识导致对货物情况缺乏了解所带来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更为合理。同时,相对承运人而言,托运人更有条件和机会了解货物的情况,故让托运人对危险品承担更重的责任是公平的。
二、本条规定并未减轻承运人的义务
本条关于加强托运人义务的特殊规定并不意味着减轻承运人的义务。在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若承运人能举证证明货损是由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的,其已适当履行了承运人对货物的积载、照料等义务,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应推定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有过错,其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