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技术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
项目的名称。一般指技术合同标的涉及项目的名称,当事人应当准确、明确约定项目名称。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由于不同的技术合同标的,对应着不同的技术范围和技术标准。因此,技术合同应明确该标的的技术范围和标准要求。
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履行的计划,是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进度等的安排和筹划。履行的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方式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
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一般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有更强的要求。即便合同标的涉及的是专利这种公开技术,往往存在与专利密切联系的非公开的技术资料。当事人应当在技术合同中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承担等加以规定。
技术成果的归属与收益的分配办法。技术合同履行的结果可能创造出一项或几项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分享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分成办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技术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需要验收后才能确定,这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合同文本中要使用一些专业名词和简化符号。为防止因理解不一致而发生争议,对关键性术语和简化符号,需要双方协商作出明确无疑义的解释。
上述技术合同的内容是指导性条款,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也不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权利义务,比如当事人约定对技术合同的担保等。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本条第3款的规定是便于当事人查询和管理机关的管理,防止假冒专利的诈骗活动。
适用指引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基于技术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二是技术合同的条款。两者之间关系密切,技术合同的条款承载和体现技术合同特定的权利义务。本条款适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欠缺部分条款的情况下技术合同是否成立。技术合同条款也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主要条款是某种技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欠缺主要条款,该种技术合同不成立。由于技术合同并非单一类型,所以各种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依合同性质不同而存在差异。《民法典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尊重合同自由,鼓励和促进交易的精神依法处理。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技术合同也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