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1款规定了技术转让合同类型,第2款规定了技术许可合同类型,第3款规定了合同订立形式。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如规定在一起,容易造成混淆,现条文将技术许可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分别规定并对概念作出区分,有助于澄清两类交易的法律适用。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许可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被许可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被许可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三)订立形式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转让技术、许可技术的范围,转让、许可的对象,受让人与被许可人使用转让、许可技术的范围和方式,技术的保密,使用费、转让费的支付,以及对使用技术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涉及专利的,还要明确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适用指引
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受《专利法》调整,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移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技术转让加专用设备、原材料供应的合同和技术转让加技术咨询服务的合同实践中一般均按技术转让合同处理,此类合同在定性上不属于买卖合同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