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是商品,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可以不受地区、部门、经济形势等限制转让技术。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出让方同受让方都可以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转让。也就是说,一切技术,只要是能够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可以依法转让。但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指定单位实施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转让。这是我国关于技术转让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对于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科学技术成果、专门技能、专业知识,迅速地应用于实际生产生活,有效地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在本条中特别规定当事人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依据本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地区和方式。根据《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28条的规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在允许当事人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范围的同时,本条还对这种约定作了限制规定,即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1)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2)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如不遵守这一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这些内容,也属于无效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样,技术许可合同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定,不得在合同中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条款。
适用指引
在专利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合同应当明确被许可人取得的是普通使用权、排他使用权,还是独占使用权。如若是普通使用权,则许可人不仅可以自己使用,还可转让于第三人;若为独占使用权,则许可人不能自己使用,也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除了确定技术许可合同的性质外,合同中还可以规定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和使用技术秘密的若干限制。这类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期间范围。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整个专利权存续期(或称专利权有效期)。
第二,使用地区范围。技术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被许可人使用合同标的的地区,即在其取得专利权的国家境内实施专利技术或在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使用专有技术的地域范围,其中包括与实施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相联系的产品制造、使用和销售的地区。
第三,实施方式的范围。当合同标的的实施表现为某种特定的工艺技术(方法),并且该技术可以用于多种用途和目的时,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被许可人只能将其用于一种或几种目的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