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订立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转让、许可技术,收取转让、许可费。因此,向受让人、被许可人提供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基本义务。
让与人和许可人应保证其转让、许可的技术必须是自己合法拥有,不能是剽窃、冒充、仿造的。让与人、许可人在转让、许可技术时,还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的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预期的目标。
受让人、被许可人使用让与人、许可人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生产或者销售产品,如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应当由受让人、被许可人应诉并承担责任;如果被第三人指控的侵权成立,受让人、被许可人的经济损失由让与人、许可人负责赔偿。
适用指引
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保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是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基本义务。让与人、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有权许可、使用、实施该项技术。
第二,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并不存在缺陷。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和许可人应保证专利权不存在以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质押权的约束;
(2)该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外一个现存的专利权的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实施许可的存在;
(5)属于在有利于其他竞争者的情况下发放的专利实施许可;
(6)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由于专利侵权之诉使专利权保护范围受到限制,如合同订立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属于技术成果不完整。当然在不同性质的合同中,如独占实施许可与普通实施许可,许可人的保证程度是不同的。
第三,保证自己所提供的技术的有效性。转让人和许可人应保证:
(1)在申请专利之前,自己没有使用或没有以任何方式公开过此项发明,该专利的有效性不会由于专利权人自己的行为遭到否定;
(2)不存在冒充他人的专利号或谎称其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事实,该专利确实属于转让人和许可人自己的劳动所得;
(3)该专利在其本国范围内具有新颖性;
(4)当实施许可的行为被指控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应起诉和排除他人干扰,使受让人、被许可人实施技术标的权利得以行使;
(5)当许可合同中的专利权为他人所侵害时,让与人和许可人有义务对他人提出诉讼或应诉;
(6)让与人和许可人须交纳专利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审查费、专利年金。
在专有技术转让中要保证技术秘密处于事实上的独占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