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违约责任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反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的责任
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许可费的,应当补交转让费、许可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转让费、许可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让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指引
专利权或技术秘密的权利人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使用专利或技术秘密,是技术成果流转利用的常见情形。专利或技术秘密许可合同虽然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合同签订、履行仍然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通过合同条款具体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本条针对合同当事人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就如何确定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与本条规定不同的约定,只要约定有效,则应依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专利或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发生纠纷,如果被许可人已经将专利或技术秘密投入实际使用,应当首先考虑判令被许可人以补缴使用费及支付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以鼓励交易促进技术成果实施转化。
专利许可合同约定的技术内容主要是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成果。专利文件作为公开文献并无保密与否的问题。但是,在技术转让或许可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将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未公开技术信息一并纳入转让或许可的范围。这种情况下,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也就当然涉及对未公开技术信息的保密问题。被许可人如果违反保密约定公开或泄露未公开技术信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专利或技术秘密许可合同可以对被许可人实施、使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范围作出约定。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于专利或技术秘密实施、使用的范围约定存在多种不同情形。例如,有的合同对于实施、使用的地域范围作出约定,被许可人只能在约定的特定地域范围内实施、使用。有的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只能在特定工程、项目中实施、使用。如果被许可人名下存在多家企业的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约定其只能在某个特定企业实施、使用。被许可人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实施、使用专利或技术秘密,超出约定范围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再许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使用专利或技术秘密,包括与他人合作实施、使用,或以专利或技术秘密作价入股后由入股企业实施、使用,与他人联合经营实施、使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行为,均属于本条规定的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超出约定范围实施、使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被许可人承担应当停止实施、使用行为,赔偿许可人损失的违约责任。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被许可人应当终止许可、收回技术资料并赔偿许可人损失。第三人构成侵权的,权利人可以依照侵权法律关系向其提出主张,请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受让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参照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应当补交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转让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转让费的,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应当补交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补交转让费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