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运用其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由于技术服务合同依赖于受托人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以达到为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目的和效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和针对性,故需对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委托人作为特定技术问题的提出方、工作成果的接受方和工作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条即规定了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此为技术服务合同能够顺利完成、实现目的的基础和保证。技术服务合同订立的目的为解决受托人要求的特定技术问题,而这一特定技术问题一般涉及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等问题,是委托人依据自身情况提出,具有较强的实操性和针对性,这就使得受托人一般需进驻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发现、识别问题。
因此,需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或按照合同约定,为受托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完成配合事项,才能使受托人对委托人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以确保技术服务合同的顺利履行。本条所讲的提供工作条件,是指受托人能够顺利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除了应当提供的物质条件,还应当包括涉及委托方提出的特定问题的相关资料、数据、样品、材料等,必要时还应当为受托方提供工作场地。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如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如未补正,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发现前述问题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认可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工作条件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二)接受委托人的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
接受受托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委托人的义务之一。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有的技术服务合同存在长期性、阶段性的特点,除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委托人不仅有义务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接受所有工作成果,也有义务接受受托人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以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受托人的保管义务。同时,委托人还应对受托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鉴定和验收。进行验收后,若受托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则验收合格,委托人应及时在相关验收报告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若受托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则验收不合格,委托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受托人提出异议、通知受托人进行补正或追究受托人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在受托人交付工作成果或者受托人通知其进行验收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鉴定验收工作,或组织鉴定验收工作后,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又没有向受托人提出异议、通知受托人进行补正或者追究受托人违约责任,除双方有明确约定外,一般应视为受托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委托人对该工作成果予以接受。
支付工作报酬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交付工作成果并验收合格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期间等,给付受托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劳动对价。
适用指引
本条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技术服务合同争议时确定委托人义务提供了原则和指引。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服务合同案件时,应首先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本条和第883条作为划分合同双方责任的原则。
关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技术服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当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纠纷时,往往容易忽略第510条的规定,直接适用第511条的规定。《民法典》第510条和第511条有严格的适用先后顺序,其中第510条亦有适用顺序先后,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况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才适用第511条的规定。
根据《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14条的规定,对于技术服务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根据有关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