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民法典》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未进行具体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本法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该规定;
二是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没有作出规定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20章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
适用指引
实践中,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承担,包括合同报酬以及相关费用的争议等。为此,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技术培训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当事人对技术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的提供和管理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和管理。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受托人配备的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计划和项目进行培训,导致不能实现约定培训目标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受托人发现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或者委托人发现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改派。发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或者对方接到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改派的,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技术中介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提出明确的订约要求,提供有关背景材料;按照约定承担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反映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技术成果、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保守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履行合同提供服务。
三、关于技术中介合同的费用和报酬问题
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费用。中介人的报酬,是指中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对履行该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
当事人对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中介人承担。当事人约定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未约定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由委托人支付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当事人对中介人的报酬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中介人所进行的劳务合理确定,并由委托人承担。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但未约定给付中介人报酬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支付的报酬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承担。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介人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根据情况免收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人对造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并且该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有关中介条款或者技术中介合同继续有效,中介人要求委托人给付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中介人收取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不应当被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四、关于技术中介合同中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中介人一般不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诉讼的当事人,但如有下列情况的除外:中介人与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恶意串通的双方应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中介人隐瞒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中介人应列为被告,并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中介人不履行技术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导致技术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中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