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什么是保管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对保管合同是这样描述的: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才告成立。
二、保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保管人则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三、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以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标的物,因而原则上以保管人占有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保管人保管的具有特定品质、数量、形状特征的物。原则上,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特定物、独立物。
保管物为动产的,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保管人对保管物只能为占有而不能使用。这是保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处分等权利;保管人只能为保管而进行占有,不能进行使用,更不能进行处分。
五、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也可以约定自保管人开始保管时成立,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是保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管合同具有以上特征,但在实际生活中,保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可能因双方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和约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作为法律顾问,我也建议当事人在签订保管合同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904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例如,仓储和保管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第一,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非合同的债务。寄存人的义务为支付保管费、告知保管物瑕疵等。在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属于合同债务。
第三,保管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管是无偿的。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第四,保管合同可以出具保管凭证,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不出具保管凭证。而仓储合同必须出具仓单。除此之外,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总之,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商事保管合同。因此,根据《民法典》第918条的规定,仓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保管合同标的物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对于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总体上来说,世界上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如《德国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因寄托合同,受寄人有义务保管由寄托人交付给自己的动产。《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条规定,寄托是一方接受他方的某个动产,负责保管并返还的契约。《瑞士债务法》第472条、《比利时民法典》第1918条也有类似规定。
《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也规定,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有体物;无形财产如果没有载体,则不能采用保管合同;对有价证券采用特殊规则。
第二,以日本和为代表的,在对寄托下的定义中,不明确寄托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生效力。第三,以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代表的,在法律对寄托的定义中明确寄托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澳门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寄托系指一方将动产或不动产交付他方保管,而他方于被要求返还时将之返还之合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国民法典》和《西班牙民法典》对不同种类的寄托合同之标的物作出了不同规定,将本义上的寄托(普通寄托)的标的物限于动产,讼争物寄托的标的物则包括不动产。
《法国民法典》第1916条规定,寄托有两种,一为本义上的寄托,二为讼争物寄托。第1918条规定,本义上的寄托的标的物仅以动产为限。而讼争物寄托又可以分为约定的讼争物寄托和裁判的讼争物寄托,《法国民法典》第1959条和第1961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讼争物寄托的标的物均可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寄托多指本义上的寄托,故学界多将法国归入到第一种立法例中。
我国原《合同法》第365条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中,也没有规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民法典》本条关于保管合同定义沿用了原《合同法》的规定。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现在农村的很多年轻人都到城镇发展,而自己在农村的房屋很多都空置着。为了防止自己的房屋遭到破坏,并得到必要的修缮维护,很多人都将房屋等交给自己的亲戚朋友进行保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