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仓储合同生效后,接受并验收仓储物就成为保管人的基本义务。保管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仓储物的,应负违约责任。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对仓储物进行验收是为了划分对仓储物出现的瑕疵的责任承担。若经验收后,保管人认可仓储物符合约定的,则其后仓储物出现的各种瑕疵和风险都由保管人承担,主要是赔偿损失责任;若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存在瑕疵的,对此瑕疵,保管人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验收项目
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保管方一般无开拆包装进行检查的义务。
(二)验收方法
验收方法有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保管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验收,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依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无法确定验收方式,则保管人可以选择逐件验收,也可以选择抽样检查。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负责。
(三)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指引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既是一项合同义务,也是保管人的一项权利,如果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不予验收,则可以视为保管人对其权利的一种放弃,在相关法律实践中,保管人是否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是确定保管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验收后发生的仓储物的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仓储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两点:一是,对于仓储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二是,如果约定不明确,发生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进行个案判断。对于包装不符合约定等造成灭失、损坏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2017年10月,A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协商,由B公司在其冷藏保鲜库给A储存一批红提,存期至2018年3月21日。A分两次将362箱红提存入B公司冷藏保鲜库,并由B公司的库管称重验收入库存放。从同年11月1日起,A开始陆续销售库存红提,同年12月,库存红提出现腐烂、脱落、长毛,至2018年1月27日,因质量出现问题,A销售未果。2018年3月21日,B公司员工电话告知A未果后,遂向A发出书面催款函,催促A交纳库存费用并腾空库存红提,被A拒绝。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约定的期限内仓储物的变质,由哪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认为,是由于B公司保管不善造成A仓储的红提腐烂变质,B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B公司抗辩称,A的仓储物本身为劣质产品,故不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双方虽然只是口头约定,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仓储合同关系。保管人B公司作为专业仓储企业,在接受存货人A的红提入库时,应当对红提质量进行验收,关于验收方式,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但B公司的库管已对A的红提称重验收,在验收时,B公司对其所称不适宜库存的劣质红提有权拒绝入库,而事实上,其同意接收并保管A的红提,就应视为已经对货物验收合格,其对A存放的货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仓储红提在B公司冷藏保鲜库储存期间发生腐烂变质,对此,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B公司认为A仓储红提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此外,保管人在接收货物时,保管人应注意验收存货人交付的存储物,查看其是否符合约定的性质、状态是否完好,还应注意接收该仓储物之前的货物保管或者运输方式,如果此前的保管或运输方式可能存在导致货物毁损的隐患,应将该运输或保管方式记录并让存货人确认,以避免以后发生争议时难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