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属于行为之债的范畴,委托人只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达到一定目的之方向提供劳务,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并不负有必须完成某种工作成果或者将委托事务办理成功的义务。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判断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关键在于看条文对合同成立是否明确规定了特定形式,本章并未对委托合同成立作特殊规定,故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成立无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关于委托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存在一定的争议。实务界通说认为,委托合同系双务合同。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在第928条中规定了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体现了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在第929条和第933条明确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报酬无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不需支付报酬,应认定为无偿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报酬或者按照交易习惯应当支付报酬,应认定为有偿委托合同。
(二)委托事务的范围
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关于“事务”的范围规定,直接关系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当前根据“事务”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将事务限定于法律行为,将非法律行为事务的委托规定为“准委任”,《日本民法典》采此立法例;二是不限定事务范围,事务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德国民法典》采此立法例。
本条虽然未对受托人办理事务的内容作具体解释,但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毒品、淫秽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等。
委托事务不包括如下三类事务:一是违法行为之事务。如果委托事务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或者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委托他人销售假酒、毒品、淫秽物品等,那么委托合同无效。二是性质上不能由他人处理之事务。通常情形,身份行为不能委托他人处理,如结婚、离婚、收养、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只能由个人亲自处理。三是不作为之事务。委托处理的事务以积极作为为内容,不作为的事务不属于委托事务的范畴。[1]
(三)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在原《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委托合同是否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应当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而非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这样,也能够划清和行纪合同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不应规定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只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第三人;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等均由委托而产生。委托合同是一基础合同,法律应予专门规定。原《合同法》基本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侧重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适用指引
一、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都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都是按照他人的要求完成一定任务。实践中,区分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着重关注以下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注重的是处理事务的过程而非结果。而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不能依约提交工作成果,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类型不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或依交易习惯确定是否有偿。而承揽合同一般是双务、有偿合同,定作人获得工作成果需要支付报酬。(3)风险承担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风险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合同中,承揽过程中由承揽人占有承揽标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承揽人通过交付工作成果获得报酬,转移风险负担。(4)合同解除权不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承揽合同中,只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分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均属于委托类合同,行纪衍生于委托,两者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都是以提供劳务作为合同标的;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信任为基础;都是以处理一定事务为目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的资质要求不同。委托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特殊要求,当事人不必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既可以是一般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行纪人一般是专门经营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应当取得从事某种行纪行为的特定资质,其开业和经营原则上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或者登记。(2)适用范围不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较宽,既可以适用于贸易等法律行为,也可以适用于事实行为;而行纪合同适用范围较窄,主要适用于贸易等法律行为。(3)处理事务的名义不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事务既可以用委托人名义,也可以用自己名义;而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处理事务的法律关系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大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可以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买卖等合同,与行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5)是否有偿不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6)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而且委托人还应当预付该费用;而行纪合同中,处理委托事务支出费用由行纪人负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委托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分
和行纪一样,中介也衍生于委托。两者的区分要把握以下几点:(1)合同主体资质不同,委托合同对合同双方的资质没有要求。法理虽然对自然人之间的中介主体也并无特别要求,但对特殊的交易要求中介人必须拥有相应的能力、知识或资格,有的还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2)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不管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均系受托人直接和第三人签订合同。而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只能如实传达双方的意思表示,中介人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中间人”地位。(3)委托事项不同。委托合同中,委托事项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经济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而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服务内容包括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4)费用收取不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有委托人承担。而中介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中介人的中介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中介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准确界定其他“委托”合同的性质
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名称中包含“委托”二字的无名合同,在定性时要注意,并非包含“委托”二字的合同都是委托合同,必须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如当事人就商铺、产权式酒店等订立的委托经营合同,不应一概定性为委托合同。如果“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商铺、房屋交由受托人经营,经营收益和风险均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支付固定金额的“租金”或“投资回报”的,应认定为租赁合同;如果“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商铺、房屋交由受托人经营,经营收益和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给受托人的,则可以认定为委托合同。当然,还有很多“委托”合同,既包含委托合同性质,又兼具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性质,属于混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