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都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有很多相同点,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委托范围
《民法典》第920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参照本条规定,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委托给中介人的事务权限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中介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比如在房地产中介合同中,委托人可以只委托中介人帮忙撮合买卖合同,至于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的手续则由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自己办理。另一种情况是,可以概括委托中介人处理一切事务。比如,委托人委托中介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者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等。委托人委托给中介人事务权限有多大,由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有关具体情况确定,即委托什么事务及委托多少事务的权利在委托人。
(二)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参照本条规定,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也应当依据中介合同的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也是中介人的首要义务。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基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的合同,没有委托人的委托,也就不可能有中介合同,所以中介人应认认真真地遵照诚信的原则,按照委托人指示的范围设法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因此,原则上,中介人不应当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如果中介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当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基于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中介人应参照本条规定,经过委托人同意。另外,下述条件下,中介人可不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一是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根据当时的情况采取一些新的措施;二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即非中介人的主观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三是中介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需的;四是事后中介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向委托人作出报告。
(三)中介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
参照本条规定,中介合同的委托人或中介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中介合同。因解除中介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中介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委托人或者中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也就是说,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就发生法律效力。同样,中介人如果不愿意再办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其也无须要表明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除合同。本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考虑是中介合同系以“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再继续履行合同就无必要,所以本条赋予了双方当事人解除中介合同的权利。第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是解除中介合同应承担的一项法律后果。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但中介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中介人有权随时辞去委托,但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人赔偿损失。中介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有无偿和有偿之分,而中介合同均为有偿合同。因此,中介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
适用指引
司法实践中,委托人或者中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中介合同是否终止?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观点。根据《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参照本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中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中介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一,中介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包括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中介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基础,属于人格专属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中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失去了“信任”的基础,因此,当事人上述法律事实出现后,中介合同终止。
第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即使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中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中介合同也可以不终止。
第三,因委托人死亡、终止,致使中介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中介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