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成立以后,合伙人并非固定不变,因为经营情况变化或者合伙人自身原因,合伙人很有可能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表面上看属于合伙人处分其合伙份额的行为,实质上涉及合伙合同主体变更,直接影响合伙合同存续,属于影响合伙稳定的重大事项。
依据合伙人是否转让全部财产份额,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自愿退伙,二是第三人新入伙。合伙人转让其全部份额的,原合伙人因不再享有任何合伙财产份额,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合伙人资格,属于自愿退伙的情形;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第三人因受让合伙人财产份额加入合伙,属于新入伙的情形。
本条规定贯彻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决定规则的权利,合伙人可以约定过半数人同意或者多数人同意,具体转让规则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协商一致确定。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转让的标的是其合伙财产份额
各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合伙合同成立合伙,合伙人依照合同约定投入到合伙的出资以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成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仅为财产份额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不涉及合伙财产返还、分割、清算等问题,合伙人有权向第三人转让。
(二)转让的对象是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
本条规定的转让对象限定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不适用本条规定。一般来说,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不涉及第三人入伙问题,不影响合伙的稳定性和人合性,无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合伙人是否负有通知义务。本条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我们认为,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涉及合伙人退伙,为保障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认定合伙人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三)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各合伙人基于高度信任而形成合伙,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容易产生矛盾,影响合伙事业。各合伙人需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若新入伙的合伙人不具有充分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会加重其他合伙人的负担。只有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表明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受让人共同维持原合伙合同,合伙关系才能继续存续下去。因此,在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里的同意,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补充约定转让事宜,也可以口头或者默示的方式同意。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即任意一合伙人拒绝承认或者确认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
适用指引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人享有的剩余合伙财产分配权或者其他衍生财产,有权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无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就其享有的合伙财产份额权利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设立质权的,除合伙合同有约定外,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