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1款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第2款规定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违反他人意思的法律后果。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其管理事务。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是在管理人和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故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在于管理人“原来对于他人事务,并无加以干涉之权利或义务。然吾人相倚互助,以防止他人之损害或增进他人之利益,自社会连带之理想,为应奖励之事。管理事务之制度,即基于此理想而建立,于保护本人利益之中,寓有适合社会利益之意”。[1]可见,无因管理不仅具有维护私法权益的意义,更兼具鼓励形成相互帮助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公益功能。
根据学理和大陆法系主要立法例,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包括: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观方面包括: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总的来看,构成无因管理需具备三个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1)事务。事务是指与人的生活利益相关、满足人的生活需要并能成为债务目的的一切事项。既可以是经济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务;既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务,也可以是有关人身的事务;既可以是一时性事务,也可以是继续性事务;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单一事务,也可以是复合事务。事务应符合以下条件:须是合法事务,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事务不得管理;须不属于本人专属或非经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须适合作为债的目的的事务,纯粹的宗教、道德、习俗和社会公益性质的事务不属于无因管理的事务;事务须为私人事务,不包括公共事务。
(2)管理。管理应是积极的作为,单纯的不作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中的“管理”;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表现为保存、利用、改良行为,一般不包括为他人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否则有过度干涉他人事务之嫌;只要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管理行为是否成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管理行为既是事实行为,故不要求管理人具有行为能力。
(3)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有客观上的他人事务和主观上的他人事务之分。客观上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主观上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性质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应结合管理人主观上的意思和行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结果归属加以确定。管理人将自己事务作为他人事务管理,构成误信管理。对他人事务,管理人对他人(本人)是谁,并无认识的必要。即使对本人认识错误,也可对真正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2.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既包括私法上的义务,也包括公法上的义务。连带债务人超出自己的份额偿还债务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断。如客观上本无义务,管理人误以为有义务而管理,仍可成立无因管理;如客观上有义务,管理人误以为无义务而管理,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意思是指将管理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从动机上看,管理人须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主观动机而实施管理行为;从结果上看,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本人所有,而非由管理人享有。如果管理人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仍可成立无因管理。即为他人事务管理的意思,不是专为本人利益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基本类型
学理上,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无因管理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根据管理人在管理开始时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为标准,可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对于真正无因管理,以管理行为是否有利于受益人或是否违反受益人意思为标准可分为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是否取得报酬为标准,分为一般无因管理和特殊无因管理。
1.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
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而管理他人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又称准无因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作为自己事务或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或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而加以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无因管理所必需的“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要件,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误信管理、幻想管理和不法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加以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而管理。《民法典》仅规定了真正无因管理,对不真正无因管理未作规定。
2.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
真正无因管理,包括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又称为正当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有利于他人,不违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不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不利于他人,或违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3.一般无因管理与特殊无因管理
一般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只享有向他人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请求权,而无报酬请求权;特殊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除享有向受益人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请求权外,还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报酬。《民法典》规定的无因管理为一般无因管理,原《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规定的发现埋藏物、隐藏物上缴国家的奖励和《
海商法》第9章规定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均属于特殊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包括无因管理请求权主体和内容。无因管理之债的主体包括管理人和本人。管理人是管理他人事务的人;本人是其事务被管理的人。就一般无因管理而言,产生两种法律效果:一是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必要和有益的费用;二是阻却违法性,管理人不因其无权利干预本人事务而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法律效果亦不相同。
1.适法无因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之债成立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就管理人方面看,有以下权利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的义务。管理人一旦介入本人事务,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并且管理行为具有继续性和不可间断性。“有利于本人”的判断标准,应以处理自己事务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在收取报酬时,应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特殊情况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救助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除非管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才使其承担没有尽适当管理义务的责任。作为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事务的性质,以一般公众对此事务处理的惯常做法进行管理,但管理人已知悉本人意思或可以推知本人意思,应依本人意思进行管理。如本人意思与其真正利益有冲突的,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其真正利益的,也是适当管理。如管理人尽了适当管理的义务,仍给本人造成损失的,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管理人应依债务不履行负赔偿责任,而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
②通知义务。管理开始后,客观上能通知的,应立即通知本人,等待本人指示,根据本人的指示继续管理或停止管理。如果管理人因过失未尽通知义务或迟延通知导致损害的,应付债务不履行责任。
③继续管理义务。在客观上不能通知本人或紧急情况下,管理人一旦开始管理应负继续管理义务,但如果继续管理违反本人意思或不利于本人的,应停止管理。
④报告及交付义务。管理人应在管理终止时将管理事务的情况报告本人,并将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孳息及取得的权利交付或移转于本人。
(2)管理人的权利。首先需明确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的内涵。必要费用是指为管理所不可缺的费用,即管理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有益费用是指对于本人增加利益的费用。
①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及利息的偿还请求权。是否构成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应依支出时的客观情况确定,不能依事后的情况来判断。
②债务代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可请求本人代为清偿。如果管理人以本人名义负担债务,则发生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竞合;如果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负担债务,管理人可请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③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给自身造成损害,如果损害与管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赔偿。
损害是管理人除去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以外的损失,且仅限于积极损害,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消极损害不得请求赔偿,以防止管理人借此索取报酬。管理人在管理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损害,不在此列。
2.不适法无因管理
不适法无因管理也是真正无因管理,有三种情形: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意思(逻辑上有此种情况,实践中较为罕见)。
不适法无因管理虽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属于不当干预他人事务,应根据本人是否主张无因管理确定相应的法律效果。
(1)本人主张并取得不适法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利益的。此种情况下,产生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本人应偿还费用、清偿债务、赔偿损失,但以本人所受利益为限。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未产生利益的,本人不负上述义务。不适法无因管理产生利益的,本人可依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请求权向管理人请求返还,此时产生请求权竞合。
(2)本人不主张不适法无因管理所产生利益的,本人不负偿还费用、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的义务。本人因不适法无因管理受有利益,管理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成立不当得利关系。本人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受有损害的,应依债务不履行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备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1)误信管理。根据管理人或本人的过错,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可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关系。误信是本人过错造成的,或双方都有过错,或双方都无过错,成立不当得利关系;误信是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可成立不当得利或侵权关系。
(2)幻想管理。可成立不当得利或侵权关系。
(3)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本不应成立无因管理,而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但若依据不当得利和侵权关系救济,未必能够妥当保护本人利益。因此对不法管理,本人可主张成立无因管理,使不法管理人与无因管理人负同样的义务,从而得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全部利益。
因此,在不适法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应赋予本人选择权,相应的法律效果因本人是否承认而有所不同,从而保护本人利益。
适用指引
一、关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同时有利于自己和他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问题
无因管理的构成只要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在主观上是为避免他人的损失,至于是否同时有利于自己在所不问。如在郑某诉润兴公司案中,郑某为润兴公司代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后,向法院起诉润兴公司承担责任。润兴公司抗辩称郑某代缴上述款项的是为自己妻子减刑,法院最终认定郑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二、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无因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前并不知道受益人的意思,此时如何判断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是否违反受益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我们认为,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进行管理,是指受益人对管理事务曾有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通过其他意思表示可推知其真实意思,而并非必须是受益人对管理人明确表示的意思。若受益人对管理人明示了进行管理和如何管理的意思表示,管理人无异议的,则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如邻居曾明确表示需要修理房屋,但因外出而未来得及进行,在突遇狂风暴雨的情形下,管理人帮他修理。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只是表示过需要修理房屋的意思,如果是受益人对邻居明示表示让其代修房屋,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就形成委托关系,而不成立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对该事务的日常处理方法亦往往代表着本人的意思,故管理人可以平常人的经验推知本人的意思。只要管理人的行为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即应当认为符合受益人的意思。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形下,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管理人即便违反受益人的意思管理事务,仍构成无因管理。如将因迷信不愿进医院的患者强行送医救治的行为,或者抢救意图自杀的人,虽违反受益人的意思,但仍构成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