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处罚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