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23年7月25日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
(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应当对标国际最高水平,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未来趋势,依托科创策源、产业集聚优势,率先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制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构建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标准体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创新发展促进工作机制,推动标准化创新发展。
第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标准化创新发展促进工作,依托标准化部市合作及议事协调机制,协调推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
浦东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创新发展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
第五条 浦东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经济、商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采用境内外先进标准,推进本市相关标准在境外实施应用;鼓励推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外文版文本。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科技经济部门、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推进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与标准链融通,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在科技创新和实施产业项目时,推进标准同步布局、同步研制、同步应用,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重要产出,实现科技、标准与产业的有效衔接和互动。
第七条 浦东新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或者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可以相互联合或者与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者组织联合,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共同制定企业联合标准。企业联合标准属于企业标准。
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体现引领性的企业联合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联合标准。
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的各方可以协商确定企业联合标准的制定、权属和执行等事项。
第八条 企业联合标准应当在编号后发布。
企业联合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联合标准代号(LH)、标准创新联合体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标准创新联合体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联合标准可以以标准创新联合体的名义发布。
第九条 企业联合标准由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的各方自愿执行或者按照约定供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者组织自愿采用。
鼓励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的各方执行企业联合标准。执行企业联合标准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编号和名称,以及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鼓励相关企业或者组织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执行企业联合标准的企业或者组织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上海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企业联合标准经自愿申请,并经具备法定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
禁止利用企业联合标准设置不合理技术贸易壁垒,禁止利用企业联合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和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联合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联合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由市或者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企业联合标准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编号的,由市或者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执行企业联合标准的企业或者组织未依法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市或者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利用企业联合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围绕城市数字化转型、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将具有区域特点的管理模式形成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工作进行指导,成效显著且条件成熟的可以予以推广。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浦东新区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打造标准数字化平台或者通过市级标准化服务平台,将相关标准转化为机器可读取、可解析的数据,提升标准实施与产品质量管理的协同性、便捷度。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鼓励技术、知识产权等交易机构为与标准相关的交易提供登记、评估、撮合、结算等服务。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探索开展标准融资增信业务,将标准制定、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融资信用评估,提升企业融资额度及便利度。
第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等加强与相关国际标准组织对接交流,深度参与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标准化机构在浦东新区落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以及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在浦东新区落户,并提供相应支持。
在浦东新区举办标准领域国际性会议等活动的,市和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信息沟通、人员来往便利等支持。
第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浦东新区聚焦区域重点产业、行业,培育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发挥其在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制定和推广等方面的组织和管理作用。
第十八条 构建浦东新区多层次标准化人才体系。市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浦东新区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开展国际标准化教育培训实训活动;鼓励科研人员提高标准化技能和专业知识;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等设置标准化学科专业,或者在相关学科专业方向领域开设标准化相关课程,在职业能力评价、职称评定中优化完善标准化人才的激励机制。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际标准化专家纳入区级人才政策的支持范围。对符合要求的国际标准化专家及其团队提供居留和出入境、来华工作、落户、安居等服务便利,对其相关创新、创业项目等提供支持;依托标准化专家资源开展标准化工作培训和指导服务,搭建标准化工作交流平台。
第十九条 浦东新区标准化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参与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相关工作的单位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标准化创新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