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5日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执法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四条(禁止行为)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禁止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第五条(公共招贴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坊、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日常管理。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第六条(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发现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所辖区域内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未能及时清除的,应当组织清除。
第七条(指引性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行为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妨碍公务处理)
侮辱、殴打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人员和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