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87年10月20日
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
(1987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十个部委联合发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的精神,为促进汽车更新换代,节约能源,保障交通安全,提高运输效益,改善车容车况,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到期必须办理报废更新手续:
1、载重货车已使用十二年或行驶五十万公里的;
2、矿山特种车已使用十年或行驶四十万公里的;
3、客车或摩托车已使用十四年或行驶七十万公里的;
4、其它车辆已使用十三年或行驶五十五万公里的;
5、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公布报废使用的车种、车型。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可办理报废更新手续:
1、车辆使用已超过八年的;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车型陈旧的进口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
5、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标准,无法修复的;
6、油耗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旧车转籍更新手续:
1、客车使用不满九年,或其它车辆使用不满八年;
2、车辆设备状况较好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车辆具体使用情况,由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定期公布必须报废更新的车辆厂牌型号。
五、除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和矿山特种车辆按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公安部《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充规定的通知》(经机〔1987〕328号)办理外,已达最高使用年限的车辆,应按年度检验规定的期限,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更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一律交回牌证,注销档案,不予办理更新手续。
六、办理车辆报废(转籍)更新手续,应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申请表》,单位申请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个人申请的,需经工作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
七、报废的汽车或摩托车,一律送拆车站(厂)解体处理。更新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等主要总成应基本齐全、不得自行拆解、转卖。
已办理转籍更新的车辆,原则上不准在本市复驶;已领过外省市车辆牌证的车辆,不准转入本市。
八、对收购的报废汽车,拆车站(厂)要及时进行解体加工。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的主要件必须作废钢铁处理。禁止出售报废旧车和总成,对尚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可以作价出售,但严禁拼装整车倒卖。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报废或拼装车辆,违者由市公安局和市工商管理局予以处理。
十、旧车报废或转籍后,除购买生活用车需经控办批准,购买400CC以上摩托车需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批准外,其它车辆可直接向汽车销售部门购买。购车后,车主可凭旧车报废(转籍)单、购车发票或部级调拨单、车辆合格证等证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新车申领牌证手续。
十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在次月五日前向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提供上月汽车更新情况资料(具体办法由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和市公安局交通处商定),以便开展正常工作。
十二、旧车更新的车型,一般应为同类型车,即:客车换客车;货车换货车;摩托车换摩托车;汽油车换汽油车;柴油车换柴油车。
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