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年3月30日
陕西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明确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政府规章依法设定罚款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罚款额度。
第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作出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法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设定罚款的限额为:
(一)对公民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可以设定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中,关于规范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同时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