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11年9月6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拟允许部分无工作经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外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外籍高校毕业生在中国就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无犯罪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以上,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取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
(五)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市场实际和引进人才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
(六)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聘用者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包括意向薪酬);
(三)聘用原因报告(包括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面向国内劳动者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满30天的证明);
(四)拟聘用者健康状况证明;
(五)拟聘用者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拟聘用者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七)拟聘用者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可免除)和成绩证明材料;
(八)拟聘用者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工作许可,下同)和外国人就业证(或工作证,下同)。
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海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应按规定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首次为1年。
聘用外籍高校毕业生就业期满,用人单位拟继续聘用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继续聘用,期限不超过5年。外籍高校毕业生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意向薪酬应付税额、或用人单位拟给予其的薪酬低于规定标准的,就业证不予延期。
(二)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实行配额管理。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省企业对外籍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数量、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等因素,提出本省配额需求数量,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综合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全国及各省(区、市)的配额数量,以适当方式公开公示,并抄送外交、教育、公安配合实施。
2017年配额需求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7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