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3-2-13
【发文号】国市监质发〔2023〕13号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全国性设备监理行业组织承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设备监理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设备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设备工程项目管理》和《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予《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申请免考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有关材料。
第四条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免试《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的人员,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和有关机构,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规范各项考务工作,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九条 参加原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其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原《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科目《设备监理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设备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