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23
施行日期:2022-06-2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高法(2022)15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促进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高院党组讨论决定,市委、市委政法委同意,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就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法院为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南开区人民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河东区人民法院、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试点工作采取异地交叉管辖方式,南开区人民法院与红桥区人民法院互为异地管辖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与河西区人民法院互为异地管辖法院。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异地管辖法院管辖。
三、起诉人应当向异地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可以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化解。被告所在地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起诉人同意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的,由其自行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
(二)起诉人坚持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三)起诉人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其自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四)起诉人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化解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开展诉前协调化解工作。超过一个月未取得实质进展或者三个月未解决的,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协调化解工作,将起诉材料移送异地管辖法院审查处理。因非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耽误的期限,应当在计算起诉期限时依法予以扣除。
四、异地管辖法院应当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切实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力度;不能协调化解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裁判。
五、对于异地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异地管辖法院执行。
六、对于异地管辖案件的涉诉信访工作,由异地管辖法院负责。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异地管辖法院协调被告所在地党委、政府,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七、对于涉及安全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敏感案件,异地管辖法院应当制定“三同步”工作方案,及时向本地政法委报告,并向被告所在地政法委通报,必要时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政府发送协助函。
八、试点工作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各试点法院要将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每半年试点工作经验总结报告,及时层报高院。高院将视情扩大试点、推广经验,确保改革试点不断深化。